-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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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失效的时间以及它是否适用于生效以前发生的行为。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主要有两种方式:
(1)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例】如《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9条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曰起施行。
(2)公布后,经过一定的期限再生效。刑法失效时间是指刑法效力的终止时间。
【例】现行刑法典于1997年3月14日由全人大表决通过,但其开始生效施行的时间是同年的10月1日。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主要有两种情形:
(1)由立法机关明确宣布失效。
【例】如现行刑法明文规定废止15个单行刑法。
(2)自然失效由于新法代替了旧法,旧法自然失效,或者由于立法时一些特殊的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然失效
三、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也称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简单来说,就是今天的法律是否可以管昨天的事情,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关于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我国采用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认为刑法一般是没有溯及力的,即国家不能用现在制定的刑法处罚人们过去的行为。但是,新的刑法的规定更有利于当事人时,就适用新刑法,否则就适用旧刑法,这就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如下图:对同一个旧刑法时期的案件,新旧刑法处罚不同,那所应使用的刑法亦不同。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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