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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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作用(常考)指引作用1.概念:即引导作用,引导自己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不能做,哪些行为应当做,哪些行为不得做,也就是为自己提供一种行为导向,从而对自己行为起到影响作用。
2.对象:自己
3.分类:(1)确定性指引:也就是行为导向非常确定,法律明确规定了必须怎样做,不得怎么做。比如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刑法告诉我们不得杀人,不得放火,不得抢劫。
(2)有选择性的指引:即有选择的空间,可以这样行为,也可以不这样行为。比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可以协商,可以调解,可以仲裁,可以诉讼。
(二)评价作用
1.概念:指衡量他人行为好与不好,做个评价,做个判断。
2.对象:他人
3.分类:(1)专门的评价:指专门的机关或者组织进行的判断衡量,有法律拘束力。比如张三杀人后,法院审判,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一般的评价:普通主体进行的判断衡量,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比如,张三女已婚又与他人同居,邻居对其评价行为不检点。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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