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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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这是基于行为的主动性程度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
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据自己的职权,不需经过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申请、声明、要求等),便能作出并发生效力的行为。大量的行政行为属于这一类。
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人声明或申请的条件下方能作出的行为。没有相对人的主动申请,行政主体不能主动作出行为。
区别这两种行政行为有两方面的法律意义。对行政主体来说,这关系到其行政行为的效力。在没有行政相对人申请的条件下,行政主体作出依申请的行为便不发生法律效力。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这直接关系到其权利的取得和义务的免除。如果相对人的权利是通过行政主体的依职权行政行为取得的,那么其权利的取得时间可追溯到其符合取得该权利的条件之时,如果相对人的权利是通过行政主体的依申请行政行为取得的,那么其权利的取得时间以相对人提出申请时间而不是以其符合取得该权利的时间为准。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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