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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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4.2020年2月11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广告管理的通告》,要求严格履行广告活动主体责任,不得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提供广告服务,严禁发布虚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治疗、治愈、偏方”等内容的广告,不建议发布易导致人群聚集、增加感染风险的商业促销、展览展销、商业演出、游乐活动等广告,鼓励发布疫情防控公益广告。
5.因发生新型肺炎之情形(包括因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肺炎而被隔离病,或者因发生新型肺炎而由政府采取封城、限行等紧急措施而无法自由活动),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其他民事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可以主张“不可抗力”。
依照《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需注意的是,主张因发生新型肺炎之情形而具有不可抗力事由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通知义务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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