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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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字经》 语录:“人之初,性本善”,大多数人相信人性本善。但《荀子`性恶》又提出:“人之性恶,其善伪也”,白话文的意思就是:人之本性是恶,善良也不过是伪装。笔者更加赞同荀子的观点,人性贪婪,欲望无限。总会有好逸恶劳想要不劳而获的人,于是被恶欲支配。由此可见仅凭借自身来调节各种关系是远远不够的,我们需要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模板,并且这标准有足够的强制力让每一个社会主体去遵守,让每一段关系都处于有序之中。那怎样建立这样的模板和关系呢?法理学中的法律关系已经给了我们答案。
我将从三大部分来叙述法律关系。
(一)社会关系:任何一段关系都因为参与的主体赋予了它灵动的能力,让关系可以在实践中设立、中止、消除,否则关系只能处于理论化之中而言。生活中的关系有很多,比如: 相约私奔的苦命鸳鸯是恋人关系、同窗数载的同学是同学关系、十年之约的挚友是朋友关系。这是发生在平常生活中最为普通的关系,社会关系的交合发展,人与人之间的摩擦矛盾也应运而生。恋人、同学、朋友有统一的规范模板吗?当这些关系发生变化时相应各方会有权利和义务产生吗?简单来说就是我不愿意跟你恋爱、不愿跟你当朋友、不愿借作业给你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很显然是不能的。因为我们缺少一个彼此认可的统一的规范来对彼此进行约束,这就是我们接下来要讲述的法律规范。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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