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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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方漠视法律法规的表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涉及劳动者人格尊严的保护,都有相关的禁止性条款。如《劳动法》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为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的结果。此类奇葩惩罚的做法是一种扭曲的企业文化,必然会引来网友的公愤,受到社会的道德谴责,也是有违公序良俗的表现;另外变相地认为是“激励”公司员工,其实,是对公司员工人格尊严的侮辱,带有强迫性的惩罚,属于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那一套管理模式,与当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格格不入。
3.提出政策落实的措施和建议。
(1)对企业错误要求,理当说“不”。所有的员工应该学会《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保护自己,让个人的尊严不受到任何侵害。对企业不合理的要求和行为要勇敢拒绝,千万不要有“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的感觉。
(2)对企业违法行为,理当说“停”。作为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不能坐视不管,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营造规范、有序的用工环境,请劳动监察部门该出手时就出手,从维护劳动者最基本的尊严开始,让每名员工有尊严地生活,有尊严地工作。
(3)对企业扭曲文化,理当说“错”。鼓励企业员工,理当用积极向上、与社会主义精神文化相结合的企业文化,来激发企业员工积极向上,提升员工的精神品质,拥有一个良好的心态,甘心情愿地为企业服务,才是健康的企业文化,而一些违背企业文化,对员工有侮辱人格、尊严,扭曲的企业文化理当铲除。
剑走偏锋地追求一些变态扭曲的企业文化,绞尽脑汁地用奇葩手段来惩罚羞辱员工,或者用所谓的狼性文化来驯化员工的服从意识,这样的企业注定走不远。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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