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1、《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案件时,以行使哪些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2、《烟草专卖法》对运输烟草专卖品有哪些要求?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3、《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出了哪些要求?
第一,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第三,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
4、在处理无证运输案件中,可以处以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的情形有哪些?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
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5、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以及相应的期限?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行政主管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带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7、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应如何处理?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8、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哪几种。其中,在申请条件中,应当具备合理布局条件的有哪几种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在申请条件中,应当具备合理布局条件的有:批发企业许可证、零售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9、擅自收购烟叶的法律责任。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10、对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数量运输烟草专卖品行为,《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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