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实施条例》法律规定
《烟草专卖实施条例》根据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了修订。
1.新条例的更改内容
(1)删除了特种烟草专卖经营的相关内容;
(2)第十六条规定,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设区的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第五十一条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4)第五十二条规定,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2.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规定,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2)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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