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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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时间探讨
(一)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
一个拿刀砍人的行为人如果刀掉了是不是就一定丧失了侵害他人的能力?显然无法一概而论,侵害方式很多,仅仅只是单一工具的转变并不一定直接影响侵害后果。以往在认定“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相对僵硬,只要侵害人行为暂时停止,就认为已经不存在正当防卫的空间,这样一来,防卫过当、防卫不适时就普遍存在。 如于海明案中: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拳打脚踢后,返回车内拿刀。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刀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砍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这种认定将不法侵害人刘海龙的行为做了一个“持续——升级”的认定。所以在认定不法侵害的时间时应着眼于现阶段所处的情形。
(二)认定防卫行为具有连续性
在一个连续的防卫中,如果从中斩断,简单分割行为阶段是不恰当的,在涞源反杀案中,王磊倒地前后,王新元夫妇都在进行反抗行为,所以应认识到从王磊倒地后,王新元、赵印芝继续刀砍棍击的行为仍属于防卫行为。王磊身材高大,年轻力壮,所持凶器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王磊虽然被打倒在地,还两次试图起身,王新元、赵印芝当时不能确定王磊是否已被制伏,担心其再次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又继续用菜刀、木棍击打王磊,与之前的防卫行为有紧密连续性,属于一体化的防卫行为。
(三)不应苛求防卫人
在进行问题的认定时应根据客观环境、一般社会人的认知、侵害行为性质来判断,不应过度苛求防卫人。如涞源反杀案中,根据案发时现场环境,不能对王新元、赵印芝防卫行为过于苛求。王新元家在村边,周边住宅无人居住,案发时已是深夜,院内无灯光,王磊突然持凶器翻墙入宅实施暴力侵害,王新元、赵印芝受到惊吓,精神高度紧张,心理极度恐惧。在上述情境下,要求他们在无法判断王磊倒地后是否会继续实施侵害行为的情况下,即刻停止防卫行为不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性。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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