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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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条件设置的人性化
现行《婚姻法》第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民法典》第1048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条件包括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这是婚姻有效的条件之一不可缺少的。民法立法者如一位操碎心的老母亲,关于本条规定本身立法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在婚姻中权益受到损害一方的利益,但是却在一定程度忽视当事人的感受,过于绝对将此情形下的婚姻都视为无效,因此本次民法典中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条,也就是说,以后结婚,即使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也可以结婚了。
《民法典》第10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未到法定婚龄的。第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对于婚姻双方的自主决定权更加尊重,可以说是赋予了当事人更多的“自主权”。关于结婚前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旧婚姻法直接采取了明确否定的做法。一方面是将之明确列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另一方面则是直明确列为婚姻无效的情形。也就是说,一旦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直接禁止结婚,即便结婚了其婚姻也是无效。以前不同意患有禁婚疾病的人结婚,从一定程度上,算是保护了有疾病的一方,但是在一定程度剥夺了一些重大疾病的人连结婚的权利。民法典关于这个问题的解决是取消了有重大疾病者禁止结婚的规定,而是赋予了另一方撤销的权利。那么将来只要有病的一方如实告知另一方,另一方表示不介意,双方就可以结婚。但是如果有病的一方隐瞒了,另一方发现以后,就可以去撤销这个婚姻登记。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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