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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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命权
1.国家和社会的最高价值;基本权利价值体系的基础和出发点。
2.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3.基本内容包括:防御权;享受生命的权利;生命保护请求权;生命权的不可处分性。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条款,但在价值上是充分尊重和保障生命权的,生命权属于广义的人身自由权。
二、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公民所应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3.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例如张三去超市购物,当其离开该店时,店门口警报器一直在鸣响。于是,该店保安上前阻拦张三,并将其强行带入保安室,还要求脱去衣物检查,然而保安并未在张三身上搜出任何物品。在这一案例中,超市保安的行为即侵犯了张三的人身自由。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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