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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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收养关系
一般收养关系是指当事人身份不具有特殊性的收养关系,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关于被收养人,民法典确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①丧失父母的孤儿;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见对于被收养人的条件设定,基本遵循了“无实际抚养人”的理念,为实现幼有所爱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但是与此同时,民法典对于收养人的设定,则做出了一些变化。至今,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修改内容:有一名子女也可以收养);②有托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新增内容)⑤年满30周岁。⑥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修改:原《收养法》要求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民法》允许收养两名子女)⑦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⑧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修改:原《收养法》仅限制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子女要求相差40周岁以上,《民法》要求只要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都要求相差40周岁以上)。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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