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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烟工业公司2021年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事权利能力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20-08-13 11:01:33

一、民事权利能力

(一)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从出生到死亡,所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相同,所以刚出生的婴儿也有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以出生证明时间或者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或者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其他证据足以推翻的,以该证据为准。

(二)关于胎儿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原则上是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但是民法总则出来后作出了新的规定。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例】张三去世未留下遗嘱,留下四十万共同财产,张三已经成家娶妻,妻子怀有六个月身孕,还有父母健在,那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继承;胎儿应当为其保留份额,如果孩子出生一个小时又死亡,那么胎儿该部分的财产应该作为胎儿的遗产由张三的妻子继承;如果胎儿出生为死体,那么胎儿由始至终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财产退回张三处,作为张三的遗产重新分配给张三的妻子和父母。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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