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特色双名师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送国家电网教材讲义,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通关班送国网在线题库一套
一、民事权利能力
(一)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从出生到死亡,所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相同,所以刚出生的婴儿也有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以出生证明时间或者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或者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其他证据足以推翻的,以该证据为准。
(二)关于胎儿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原则上是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但是民法总则出来后作出了新的规定。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例】张三去世未留下遗嘱,留下四十万共同财产,张三已经成家娶妻,妻子怀有六个月身孕,还有父母健在,那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继承;胎儿应当为其保留份额,如果孩子出生一个小时又死亡,那么胎儿该部分的财产应该作为胎儿的遗产由张三的妻子继承;如果胎儿出生为死体,那么胎儿由始至终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财产退回张三处,作为张三的遗产重新分配给张三的妻子和父母。
责编:hejuanhua
课程专业名称 |
讲师 |
课时 |
查看课程 |
---|
课程专业名称 |
讲师 |
课时 |
查看课程 |
---|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