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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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程序
(1)选民登记
①原则:一次登记,长期有效。
②凡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我国公民都应列入选民名单。
③精神病人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④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 20 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的,应当发给选民证。
⑤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名单公布之日起 5 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 3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 5 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由审批员组成合议庭,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2)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全国
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3)投票
①方式: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②委托投票: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
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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