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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药品的供应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8-16 10:39:09

 第一条

 
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指定的经营单位统一调拨或者收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经营单位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
 
第二条
 
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的供应计划,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医药管理部门联合下达。
 
第三条
 
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供应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使用,不得在医药门市部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可供各医疗单位使用,医药门市部应当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零售。处方应留存两年备查。
 
医疗单位购买第一类精神药品,需持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精神药品购用卡》在指定的经营单位购买。
 
《精神药品购用卡》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四条
 
科研和教学机构因科研和教学需要的精神药品,需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由指定的医药经营单位供应。

责编:丁琼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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