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规的制定与实施2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5-12 12:38:54
(二)地域效力;
(三)人的效力。各国主要采用4种原则:1.属人主义原则;2.属地主义原则;3.保护主义原则;4.折衷主义原则。
五、教育执法的原则:
1.国家教育法规优先于地方教育法规的原则;
2.总的教育法规优先于单项教育法规的原则;
3.后定教育法规优先于先定教育法规的原则;
4.特别教育法规优先于一般教育法规的原则。
六、教育违法有两种表现形式:
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做了教育法规所禁止做的事情,即有教育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2.教育法规关系主体不做教育法规所明确要求做的事情,即没有做教育法规规定的行为。
七、守法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
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所有政党、所有社会团体、所有企业事业组织;
2.所有公民,即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教育守法的主体,应该是所有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那种认为教育法规是教育部门的法规,与其他部门和人员无关的认识,是极为错误的。
八、教育守法的条件:
(一)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增强全体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
1.要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肃清以言代法、等级特权等旧的法律观念和意识的消极影响,使广大公民充分认识、尊重并运用自己的受教育权利,自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2.要提高各级政府部门的主要领导者和行政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风尚,做好严格遵纪守法,处处依法办事,坚持反对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以权代法的做法;
3.要建立组织健全、制定完善的法律实施监督体系,对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实行有的、有效的监督。
(二)健全教育法律体系,增强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效性;
(三)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维护教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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