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义务《教育法律法规》:学校1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5-12 12:37:45
一、明确学校法律地位的意义:
1.学校作为法人或法人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各种民事活动,有利于在根本上改变国家举办的学校处于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附属物的地位,充分发挥学校自主办学的积极性;有利于学校自主地完成自己的教育教学任务;有利于教育行政部门摆正自己的位置,认清其主要的任务应放在监督学校依法办学方面,而不是放在直接办学方面。
2.确立学校的法人地位就等于承认学校有法定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独立经营学校的资源并获得更多的资源,使学校成为自我发展的主体;
3.学校成为法人可以使学校以法人的身份承担因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等。
二、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
1.办学自主性;2.财产独立性;3.机构公益性。
登记注册制度适用于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审批制度一般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等。相对于登记注册制度,审批制度更为严格,要受到布局、规划、资金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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