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教育中的法律责任1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5-12 12:33:50
一、违反《教育法》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有关教育经费规定的法律责任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
行为分析:教育经费是教育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国办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正常教 育教学活动的,是教师工资的主要来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不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本级人民政府 的预算内容,向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核拨相应的教育经费。或者擅自调整更改教育预算支出。这种行为违反了《教育法》和《预算法》。
法律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参与教育经费预算核拨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教育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等。
执法机关及处理:根据情节和危害后果,予以以下处理:
(1) 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
(2)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不及时足额核拨教育经费,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拒绝、拖延执行同级政 府限期核拨的要求等情况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经手、参与的直接负责人员,由主管部门或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适 用《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对国营企业职工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2.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
行为分析:这种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利用管理、经手或其他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教育经费归个 人或集体进行其他活动或非法活动等,克扣教育经费集体私分或为个人非法占有的,是贪污行为;违反有关规定,将教育经费挪作他用,无论是公用还是私用,都属 于挪用行为。挪用教育经费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属贪污罪。
法律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各级政府的行政部门、学校、幼儿园及其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或者上述部门、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其他经手、管理教育经费的人员。
执法机关及处理:根据具体情节,分别做如下处理:
(1) 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教育经费。
(2)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认定和把握是否给予行政处分和给予何种行政处分中,适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3) 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由人民法院对行为人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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