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
一、道德的含义及其特点
道德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人类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生存和发展。为了维护劳动、生活的正常进行和社会生活的稳定,人们必须对相互之间的关系进行必要的调节,对个人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道德便是这种调节、约束的重要手段之一。换言之,道德是为人处事的行为准则。作为当代的大学生,要进行思想道德修养,首先要对道德的基本理论有所了解和把握。
(一)道德的含义
中国是具有悠久历史文化的文明国度,自从进入文明社会以来,我们祖先便开始对道德问题做理论思考和探究,由此而分别出现了关于道与德的概念和诠释。
“道”的原义是道路。从此义出发,古人对“道”广泛引申使用,于是便具有多种含义。“道”用于哲学领域,或指事物发展变化运动规律,或指宇宙万物的本原、本体。“道”用于政治领域,则指政治主张、思想体系。“道”用于伦理领域,则指道德准则。“德”在西周金文中已有德行、品德的含义。起初,古人将“道”与“德”并列使用。从战国后期开始,“道德”遂常见于中国古籍。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道德是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特殊意识形态,是以善恶评价为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所维持的,调整人与人之间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和总和。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道德的含义:
第一,道德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特殊意识形态。
第二,道德是以善恶为评价标准来调整人们关系的行为规范。
第三,道德是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调整人们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
第四,道德是调整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
(二)道德的特点与社会作用
1、道德的特点
(1)规范性:规范,就是一种标准,一种尺度。道德和其他社会意识形态的根本不同点,在于它以自己的特殊方式反映社会存在,即它不仅仅限于概念和范畴的逻辑体系,还提出了一系列的道德规范。道德的规范性,就是道德的约束性。离开了道德规范,就无所谓道德的规范调节,因而也无所谓道德。
(2)阶级性。道德是维护一定的社会和集团利益的行为准则。它在阶级社会里带有阶级性,即同一社会形态里有不同阶级的道德,不同社会形态之间的各个阶级的道德也不相同。
(3)共同性。在阶级社会里,道德除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之外,还有一定的共同性。同一社会的不同阶级、甚至不同社会的不同阶级的道德之间,由于相似或相同的经济条件、文化背景和民族心理,也存在着某些相似或相同的成分或因素。
(4)层次性。不论哪一种社会,在道德上的要求总是多层次的,既有最高要求又有最低要求;不论哪一种道德类型,在其最基本的总的道德原则之外,也都有一些不同层次的具体道德规范。道德好比一座山,中间有无数的阶梯,每个人能够攀登到什么程度是由各种条件决定的。
(5)相对独立性。道德原则和规范一旦产生,便对决定它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或者起积极巩固和发展的能动作用,或者起阻碍和破坏作用;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变革之后,人们原有的道德观念和习惯不会立即自动变化而需要经过一个社会实践的斗争和思想教育的过程;适应新的社会经济关系需要的新道德,是在新的社会实践以及同旧道德的斗争中逐步完善和发展的。
(6)社会性。道德是和人类社会同始终、共存亡的。只要有人群的地方就有道德现象,只要有人与人的关系存在就需要有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德存在。
(7)继承性。在阶级社会里,剥削阶级往往继承以往社会中有利于剥削和统治劳动人民的那些道德因素;而被剥削、被统治的劳动人民总是继承历史上具有人民性和民主性的、有利于人民的那些道德因素。
2、道德的社会作用
马克思主义既反对夸大道德作用的道德决定论,也反对根本否定道德作用的非道德论,而是根据唯物主义历史观正确看待道德的作用。道德的作用是:
论证作用:当新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建立起来,由它产生的道德又以自己特有的形式去谴责不利于新经济基础的行为。促进它的巩固和发展。当这种经济基础已过时,并为另一种更新的经济基础代替时,由它产生的道德往往又作为一种残余的习惯力同为建立新制度的新道德作斗争,阻碍和破坏新的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无论是奴隶主阶级的道德,还是封建地主阶级的道德,或是资产阶级的道德,概莫例外。归根到底,它们总是直接间接地为产生它的经济基础服务。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的,剥削阶级道德的一个重要功用就是“作为对自己统治的粉饰或意识。”
教育作用。在阶级社会中,各个阶级都通过道德的宣传教育,教育本阶级成员并影响对立阶级的成员,使他们按照本阶级的原则和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尽量达到自觉的程度。
调节作用。人们总是在一定的社会集体中生活,时刻都发生个人之间以及个人同社会集体之间的关系,发生各种经济利益的矛盾。为此,就要求有一定的准则来调整,即要求人们在个人利益同集体利益之间进行必要的节制,以便保证社会集体关系能够基本协调一致,保证人们共同生活的正常运转。
道德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除上述的几个方面外,还有认识作用。道德是人类社会知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帮助人们认识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的是非善恶,在维护社会生活的相对稳定,保证人们日常生活和交往的正常进行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个人道德品质的优化
道德品质,众所周知,与“德”、“德性”、“品德”是同一概念,是摸不着看不见的、存在于每个人自身内部的东西,是通过一个人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行为者的心理状态或心理特征。但是,一个人一两次行为所表现的偶尔的、不稳定的内心状态和心理特征还不是道德品质。我们不能因为一个人做了两次好事便说他的道德品质好,也不能因为他做了一两次坏事便说他的道德品质坏。道德品质是一个人在长期的、一系列的行为中所表现出来的稳定、恒久的、整体的心理状态。所以说道德品质是一定社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在个人观念和行为中的体现,是一个人在一贯的道德行为中表现出来的稳定的特征和倾向。
心理学表明,一切心理活动都是由“知(知识)” 、“情(情感)”、“意(意志)”三种成分构成。道德品质作为人的一种心理活动,因而也就由知、情、意三者构成:“知”即道德认识,“情”即道德情感,“意”即道德意志。
众所周知,良好的道德品质对于人们成才立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家经济发展,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如何结合社会各方面的力量 ,帮助人们培养良好的的道德品质,显得尤为重要。道德品质培养的具体方法分为道德教育和道德修养。道德教育是社会对个人的道德品质的培养,是社会将外在的道德规范转化为个人的内在道德品质,从而使人们自觉遵守道德规范的方法。因此,道德教育是道德品质培养的外在方法、外在因素。反之,道德修养是个人的自我道德品质培养,是自己对自己的道德品质培养,是个人将社会道德规范转化为自己内在道德品质从而自觉遵守道德规范的方法。因此,道德修养是道德品质培养的内在方法、内在因素。道德教育又可以分为言教、奖惩、身教、榜样四种方法;道德修养则可以分为学习、立志、躬行、自省四种方法。
言教。言教是教育者主要通过语言向受教育者传授道德知识的道德教育方法。言教的形式多种多样,如讲授、著书、谈话、、讨论、文艺熏陶等等。言教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使受教育者懂得什么行为是道德的,什么行为是不道德的,知道为什么应该做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另一方面主要是为了使受教育者正确评价自己和他人行为是否道德;最终使受教育者树立道德信念。所以,言教是提高道德认识的道德教育方法,是道德品质形成和教育的前提与指导。然而,真正来讲,言教只能使受教育者知道为什么应该做一个道德高尚的人,而不能使受教育者想做、愿做一个道德高尚的人。
奖惩。奖惩是教育者对受教育者的道德行为给以奖励、不道德行为给以惩罚的道德教育方法。它可以分为物质奖惩、社会奖惩、精神奖惩,物质奖惩是作用于受教育者物质需要、生理需要的奖惩,因而主要是金钱奖惩,如发给拾金不昧者奖金、降低损公肥私者工资等等。社会奖惩是作用于受教育者社会需要的奖惩,因而主要是行政奖惩,如晋升君子而罢黜小人等等。精神奖惩是作用于受教育者精神需要的奖惩,因而主要是舆论奖惩,如给道德者以荣誉、给不道德者以谴责等等。奖惩的作用,在于使受教育者看到:他遵守道德、受道德限制,就会得到社会的认同、接受;反之,他违背道德,不受道德限制,就会受到社会的谴责。于是,受教育者便会产生遵守道德的需要和愿望。这样,道德便由社会外在的规范而成为受教育者内在的需要。
身教。身教是教育者通过自己躬行道德而使受教育者实行道德的道德教育方法。教育者引导受教育者实行道德主要是通过身教达到的。因为“正人先正己”,“己不正焉能正人”?教育者如果不仅言教、奖惩,而且还身教,不但要求受教育者实行道德,而且自己也实行道德。这样,受教育者便会产生同感,认为教育者公正、言行一致:让别人做的事自己首先做。于是受教育者便会自觉自愿地实行道德,反之,教育者如果仅仅言教、奖惩而做不到身教,只要求受教育者实行道德而自己却不实行道德。这样受教育者便会产生反感,认为教育者言行不一、不公正:自己不愿做的事让别人做。于是受教育者也就不会自觉自愿地实行道德,而会极力逃避实行道德。所以,身教是引导受教育者实行道德的教育方法。
榜样。榜样是教育者引导受教育者模仿学习某些道德品质高尚者的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的综合道德教育方法。这种方法基于人们的模仿本性。众所周知,人是惯于模仿的,每个人总是自觉不自觉地以现实和历史中的某些人为榜样而模仿他们。从此出发,教育者便将某些道德品质高尚者树立为道德榜样,引导受教育者模仿、学习,逐渐使受教育者的道德品质与榜样的道德品质接近、相似、相同。榜样与受教育者成长条件、道路、个性、特征、性别、年龄等方面相似越多,榜样的作用便越大。所以,一方面,教育者所树立的道德榜样,必须是可遇可求的真实的人,而不能是可望而不可及的神话人;另一方面,教育者应该根据受教育者的具体情况,树立各式各样的道德榜样;有全国的、大的、远的榜样,也有本单位的、近的、小的榜样;有领袖、学者、政治家、科学家,也有普通平凡的芸芸众生;有集体的,也有个人的;有中老年,也有青少年等等。
纵观道德教育方法,可以得出结论:言教使受教育者知识为什么应该做一个道德高尚的人,是提高道德认识的教育方法;奖惩使受教育者树立做一个道德高尚的人的愿望,是陶冶道德情感的教育方法;身教使受教育者实际成为一个道德高尚的人,是锻炼道德意志的教育方法;榜样使受教育者道德品质接近榜样的道德品质,是道德品质教育的综合方法。
三、道德评价及其作用
道德的社会作用是通过道德评价来实现的。所谓道德评价,就是依据一定的道德标准,对他人或自己的行为进行褒贬的过程。道德评价有社会评价与自我评价。前者表现为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的品评,后者表现为内心信念判定。通过道德评价活动,不但可以改善社会风气,而且也有助于个人道德水平的提高。与法律的实行依靠强制不同,道德是依靠道德评价来发挥作用的。道德评价涉及对象、标准、形式、关键等范畴。
道德评价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涉及人的行为方面有两个因素,一是动机,一是效果。一般来说,行为的动机和效果不外乎以下四种情况:一、动机善,效果也善;二、动机恶,效果也恶;三、动机恶,效果善;四、动机善,效果恶。第一、二种情况善恶分明;第三种是“歪打正着”;第四种是“好心办坏事”。
道德评价的标准是辩证和具体的。首先,在评判一种行为的善恶时,绝对的动机论与效果论都不恰当,正确的观点应该是动机和效果的辩证统一。毛泽东指出:“我们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动机和效果的统一论者。为大众的动机和被大众欢迎的效果,是分不开的,必须使二者统一起来。”其次,道德评价要结合实际,有时强调动机,有时强调效果,标准不是固定不变的。根本上说,顺应历史发展,符合人民利益的行为是善的行为。在我国道德评价的根本标准是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
道德评价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即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社会舆论是社会上大多数人对某种道德行为和现象的议论,它反映了社会公众流行的态度。社会舆论是扬善抑恶的广泛的手段。传统习惯是一定民族在共同生活中所形成的稳定的、习以为常的行为倾向。传统习惯较社会舆论有更持久的影响力。社会舆论与传统习惯是评价人的行为的外部因素,它们最终要通过人的内心信念来发挥道德评价的作用。在同一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的环境里,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善恶行为,这说明了人的内心信念是道德行为的决定因素。
道德评价的关键因素是良心。内心信念可以是错误的或正确的,错误的内心信念是昧良心,正确的内心信念是良心。良心是在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影响下,形成的内心判断是非的标准,是个人行为的内在“道德法庭”,对人的行为起到了正确评价和选择的作用。在行为前,良心对行为的动机和结果起着审查和指令的作用;在行为进行中,良心对行为起着调整和监督的作用;在行为后,良心对行为的后果和影响有评价和反省的作用。
道德作为重要的社会意识,在历史发展的社会活动中着重要的地位,“道德的力量是巨大的。经济的繁荣、社会的进步、人类的文明,需要道德的发展和完善”。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道德仍然是个人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是凝聚全体人民的精神力量。
道德力量巨大,主要表现为影响社会风气,推进社会发展。社会风气是社会经济、政治、科学、文化、思想、道德等因素的综合反映,也是人的精神风貌的总和,道德深深地影响着人的精神风貌。道德主导着社会风气,通常人们把社会风气就看成道德风气。今天,在我们社会经历深刻变化的时候,社会主义道德必将为我们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
公民道德建设是一项世纪宏伟工程
一、公民道德建设的意义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从公民道德建设入手,继承中华民族几千年形成的传统美德,发扬党领导人民在长期革命斗争与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道德,借鉴世界各国道德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先进文明成果,努力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对形成追求高尚、激励先进的良好社会风气,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整个民族素质的不断提高,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就从一个战略的高度,概括了在我国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
1.如何看待突出公民道德建设地位的必然性
第一,开展公民道德建设活动,是新形势、新环境下中国大发展的需要。
从国际上说,和平与发展仍然是当今世界的主题,同时也是两大问题,这两大问题至今一个也没有解决。中国要抓住难得的和平环境,加快发展的步伐。中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既获得了发展的机遇,也面临着更加尖锐的竞争和挑战。
从国内来说,一是开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二是必须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步伐;三是必须确保顺利实现第三步走的战略目标。
这样的国际国内的新形势、新环境,对我国社会全体公民的思想道德来说,必然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新的要求,现在的道德体系、道德建设的思路和道德建设的办法,客观上都有一个适应当前新形势、新环境的问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深入发展,我国的公民道德建设也迈出了新的步伐。《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此用了这样的概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日益深入人心,为人民服务精神不断发扬光大,崇尚先进、学习先进蔚然成风,追求科学、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已成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为,社会道德风尚发生了可喜变化,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与体现时代要求的新的道德观念相融合,成为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发展的主流。”道德建设上取得这些成就,为在新的形势和环境下加强道德建设,创造了基本的前提条件。
第二,开展公民道德建设活动,是解决当前存在的道德问题的客观需要。基本的目标是要解决《纲要》所指出的“社会的一些领域和一些地方道德失范”的问题,包括《纲要》所着重提出的“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混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见利忘义、损公肥私行为时有发生,不讲信用、欺骗欺诈成为社会公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现象严重存在”这样一些问题。如果不及时有效地解决这些突出存在的问题,就必然会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损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2.公民道德建设是以德治国的重要载体
第一,依法治国,拥有明确的、有效的载体,这就是宪法和各种具体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规章制度。由于以德治国主要是着眼于用道德的说服力和劝导性去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因而,不可能比照依法治国那样,制定出由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强制行的各类细致的道德规范,以严格限制人们的行为,只能通过可以有效影响人们的心灵、影响人们的良心的形式和手段,作为“治国”的载体。积极的、主动的、有针对性的,有发展目标和阶段性安排的公民道德建设活动,无疑是最有效的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的形式和手段。
第二,公民道德建设的一个基本思路,是使社会全体成员既成为道德教育的对象,又成为道德建设的直接参与者,而不只是让社会的某一些成员置身其中,另一些成员却成为局外人。每一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应当积极投身于公民道德建设活动之中,这既是自己当然的权利,也是自己应尽的义务。因此,从不谙世事的儿童,到饱经风霜的老人;从普通劳动者,到国家领导干部;从道德觉悟较低的后进者,到具有高尚道德境界的先进分子,都是公民道德建设活动的主体,也是公民道德建设活动的创建人,每一个追求道德进步的人,都必将成为公民道德建设的受益者。因此,公民道德建设活动是覆盖全社会各个领域和各个成员的,具有最大的广泛性和群众基础,对于全社会的道德风尚的改变,具有巨大的影响力。
二、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
《纲要》指出,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重在建设、以人为本,在全民族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努力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纲要》提出的这一指导思想,内涵丰富,层次分明,富于创新,对指导当前和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我国的道德建设,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1.公民道德建设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
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的存在根据以及发挥作用的根据,都必然寄寓于制约它的社会存在特别是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社会政治制度和社会文化制度之中。我国当前开展的公民道德建设活动,其基础,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文化制度,因此,在指导思想上,就要自觉地服从和服务于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为顺利实现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创造良好的社会道德条件。从意识形态上讲,根本的一条,是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根本指导地位,决不搞指导思想和价值导向的多元化。在当前,就是要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全面分析当前我国道德建设面临的形势,正确认识道德在我国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科学把握道德形成、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有效发挥道德在服务于实现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方面的特殊作用。
2.公民道德建设的工作重心和根本任务
公民道德建设,首先要体现“重在建设”的原则。
“重在建设”,就是强调通过全面加强包括公民道德建设在内的思想道德建设,以自身的发展,既把握难得的发展机遇,又迎接严峻的挑战。
“重在建设”,题中应有之义,是要开展积极主动的思想理论斗争,在思想道德领域、在价值观领域的重大是非原则问题上,旗帜鲜明地表示赞成什么、坚持什么、反对什么的立场态度,自觉地、坚决地抵制各种错误的、腐朽没落的思想道德观念的侵蚀。
“重在建设”,最重要的是通过公民道德建设,锻造全民族的共同精神支柱,在全民族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全体人民深切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寄托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希望,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共同利益,也体现了每一个中国公民的根本利益。
公民道德建设,还要体现在“以人为本”的方面。
公民道德建设要“以人为本”,在根本原则上,与西方“人本主义”哲学和伦理学思想具有质的区别,也不是对西方企业管理学中“以人为本”思想和做法的照搬照抄。我们今天的公民道德建设,以唯物史观为哲学和伦理学的理论基石,强调人的社会本质,强调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反对拜金义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
第一,“以人为本”,是要求立足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立足于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的根本任务。在人的全面发展中,“德”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21世纪是激烈竞争的世纪。竞争的重点是科技,关键是人才。“得人才者得天下”,正是对谁能在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的一个基本共识。还必须认识到,21世纪各国和各个领域真正需要的人才,应当是德才兼备者。德才兼备,德为上。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第二,“以人为本”,是要求在公民道德建设中,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特别是从忠实地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立场出发,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道德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
第三,“以人为本”,是要求把公民道德建设的主体和重点,落脚于丰富多彩的人民群众的道德实践上,落脚于每个公民的身上,尊重人民群众,相信人民群众,依靠人民群众,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道德建设活动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首创精神。新中国建国以来,包括改革开放20多年的经验充分证明,群众性的创建活动,是道德建设活动影响广远、效果巨大、生生不息的源头活水。
第四,公民道德建设重视“以人为本”,是从公民道德建设的具体操作层面立论的,着眼于全体公民在道德建设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
《纲要》以简洁的语言,提出了“六个坚持”,它们是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应当遵循的方针原则。正确理解这“六个坚持”,对于人们很好把握新形势、新环境下复杂的道德关系,正确处理各种道德矛盾,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第一,坚持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
我国公民道德建设要面对的最重要的一个新形势和新环境,便是正在逐渐形成的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公民道德建设的一条重要方针原则,就是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进行道德理论和道德体制的创新。
公民道德建设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就要解放思想,积极探索,不断增强符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要求的道德意识。需要着重强调五 种意识,即:自主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新意识。从道德上对这五种意识进行深入正确的理论阐释,使人们普遍树立这五种意识,是公民道德建设中理论创新的重要内容。
公民道德建设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就要正确认识和运用物质利益原则,反对拜金主义,反对只讲金钱、不讲道德的错误倾向。既要鼓励人们争取个人的正当利益,对这样的行动和言论给予道德善的积极评价;也要大张旗鼓地褒奖见利思义、见得思义的言行,反对见利忘义、惟利是图。
第二,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弘扬时代精神相结合。
历史传统和时代精神的关系,始终是道德建设中一个绕不开的复杂矛盾关系。既不能数典忘祖、否定历史,也不能厚古薄今、冷落现实。正确的态度应当是: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以我为主,开拓创新。
中华民族有数千年的丰厚道德文化遗产,其中,重视人伦关系的协调,重视精神境界的攀升,重视“仁者爱人”精神的涵育,重视整体利益价值的追求,重视个人道德品质的修养,重视推己及人的道德思维和行为方式等,都是今天公民道德建设中可资借鉴和利用的宝贵资源。
我们党和人民在长期革命斗争与建设实践中形成的革命传统道德规范,例如,坚持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为人民服务,集体主义,爱国主义,热爱科学,热爱劳动,革命英雄主义,革命人道主义等,是当前公民道德建设中最直接的思想道德源泉。
世界各国道德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先进文明的成果,即使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经验和成果,同样应当成为我国今天公民道德建设可借鉴的资源,例如:韩国的爱国主义教育,新加坡把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的经验等,都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第三,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
公民道德建设的一个根本任务,是要使道德在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特别是在调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中,发挥特殊的作用,使公民正确处理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享受个人正当权利与承担和履行社会义务的关系。
公民道德建设的总目标,是要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纲要》的这一表述,既是对中国古代“义利之辩”中优秀遗产的批判继承和改造,又是结合新形势、新环境下人们利益关系格局调整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需要,而概括出的新义利观。这一新义利观,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对社会主义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基本内容的一种新阐释。
第四,坚持注重效率与维护社会公平相协调。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个重大问题,公民道德建设的一项重要使命,是要发挥道德的特殊调节作用,帮助解决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
在道德领域,追求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是道德建设的一个基本目标。《纲要》强调兼顾效率与公平,既注重效率,又维护公平的提法,是十分慎重和恰当的,既反映了经济领域效率与公平相互关系的性质,又立足于道德的特殊性,突出了道德在兼顾效率与公平关系上的基本使命。
在当前,既要坚持让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守法经营先富起来,反对平均主义,又要从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拉大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运用各种手段来解决社会公平问题,而道德的手段,是不可缺少、无可替代的重要手段之一。
第五,坚持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
处理好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相结合的关系,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一个方针原则,这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政治和文化的特征所决定的,正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使得我国社会实际存在着不同层次的道德觉悟和道德境界。为数不少的社会成员具有高尚的道德觉悟,代表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先进性方向,这是我国社会的现实:而其他社会成员,则处在不同的道德境界层次上,代表着社会道德的广泛性方面,这也是我国社会的现实。
处理好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的总原则,可以用四句话加以概括,这就是:区分层次,着眼多数,鼓励先进,循序渐进。从实际出发,从大多数人的现有道德觉悟出发,积极鼓励一切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从长远的战略发展考虑,从当前为数不少的社会先进分子的道德觉悟考虑,不仅要大力倡导社会主义道德,而且要大力提倡共产主义道德,要求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应当在全社会形成一个道德境界的阶梯层次,使处于不同境界的社会成员,经过努力,逐渐由低境界向高境界攀登,不断提升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推动全社会的道德进步。
第六,坚持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相结合。
将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紧密结合起来,是克服道德建设中“一手硬、一手软”现象,克服道德教育、道德导向与社会经济政策的导向“两张皮”现象的一个有效途径。
道德是依靠个人的道德良心和社会舆论来发挥作用的,这就决定了道德教育在培育社会成员的道德良心、形成社会的道德舆论和道德风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公民道德建设必须强化全社会的道德教育,不仅各级各类学校要强化道德教育,而且机关、企业、社区乃至公共舆论也要强化道德教育。
在加强道德教育的同时,还必须通过立法和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强化道德的权威性,以作为道德教育的重要补充和保障条件。道德规范和道德教育主要是通过“劝善”来发挥作用的,这就决定了道德具有“软弱”的一面,即道德对人们并没有像法律那样的刚性约束。因此,辅之以必要的法律和社会管理手段,不但可以提升道德规范的约束权威,使道德规范从社会的他律有效地转化为个人的自律,有效地引导人们的思想,规范人们的行为,而且在发生道德失范的情况时,法律和社会管理,还可以作为社会规范的“最后防线”,填补由道德失范造成的“真空”,防止社会秩序发生严重的紊乱现象。
三、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规范
1.十个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
《纲要》虽将我国公民道德的基本规范表述为五句话、二十个字,但实际上概括的是十个道德规范,即每一句话由两个规范组成,分解开来看,就成为: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在公民道德的建设过程中,在使这些基本道德规范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人人皆行的过程中,一件十分重要的工作,就是要对这些规范作出恰当的解说。
第一,“爱国”的要求。
“爱国”规范对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牢固树立中华民族的意识和国家利益至上的意识,自觉维护祖国的独立、统一、尊严和利益;二是要为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作力所能及的贡献。
第二,“守法”的要求。
“守法”规范对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在于应当强调公民守法,不只是出于对法律的畏惧,更重要的是出于对法律的自觉认同。强调一个有道德的公民,应当积极地学法、懂法和按法律办事。
第三,“明礼”的要求。
“明礼”规范对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从狭义上讲,就是讲究起码的礼节、礼仪和礼貌,在公共场合、职业场所和家居生活中,言行举止得体、适宜;从广义上讲,就是讲文明,特别是遵守社会公德,如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交通规则、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大声喧哗等。
第四,“诚信”的要求。
“诚信”规范对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基本内涵是诚实、诚恳、信用、信任,也就是忠诚老实,诚恳待人,以信用取信于人,给予他人以起码的信任。
第五,“团结”的要求。
“团结”规范对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基本内容是强调在追求共同理想目标的基础上,公民通过弘扬集体主义精神和团队精神,形成各个行业、各个部门、各个单位、各个人群的凝聚力,最终汇集为全民族、全社会的凝聚力。
第六,“友善”的要求。
“友善”规范对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基本内容是友好、友谊、友情、善良、善意、与人为善等,强调人与人之间的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互相爱护、互相谦让的和谐关系。
第七,“勤俭”的要求。
“勤俭”规范对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基本内容是勤劳、勤奋、勤快、俭朴、俭节等,强调立足于中国人口多、耕地少、人均资源有限等国情,深刻认识到勤俭建国、勤俭持家、勤俭办一切事业对于中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重大战略意义。
第八,“自强”的要求。
“自强”规范对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基本内容是自尊、自励、自立,强调生命不息、奋斗不止、刚健有为、积极进取的拼搏精神。
第九,“敬业”的要求。
“敬业”规范对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基本内容是忠于职守、精益求精、德艺双馨、恪守职业道德。强调职业可以有分工不同,却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对职业的敬重,是职业责任感的前提条件,也是自觉履行职业道德的前提条件。
第十,“奉献”的要求。
“奉献”规范对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基本内容是克己为公、服务社会、助人为乐、造福于人。既提倡高境界的对社会、对他人的无私奉献精神,又强调每个公民首先应立足于自己的社会角色和职业分工,尽己所能,做到“岗位奉献”。
2.十个道德规范的内在联系及重中之重
这十个公民道德规范,在调整公民个人与社会、与国家、与他人的关系中,各有不尽相同的功能。大致说来,可以对这些功能和作用作这样的认识和划分:“爱国”主要是规范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守法”是“爱国”规范的延伸,规范的主要是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即把“守法”作为公民对国家的道德责任的“底线”;“明礼”主要是规范公共场合的公共道德行为,文明礼貌是公民在公共场合应当遵守的最基础的道德准则;“诚信”主要也是规范公共关系中的道德行为,是对“明礼”规范的进一步深化和“升华”,即古人所说的“礼于外,诚于内”;“团结”主要是规范公民与公民之间的道德关系,强调公民之间的亲和力;“友善”与“团结”是同一层次的道德规范,功能也是相类似的,但更加注重公民个人之间的亲善关系;“勤俭”主要是对公民个人提出来的道德要求,勤俭的道德素质更多地在公民个人的行为中表现出来;“自强”主要也是对公民个人的道德素质提出要求,与“勤俭”是同一层次的道德准则;“敬业”主要是规范公民与职业的道德关系;“奉献”主要是规范公民,与社会的道德关系,并引申出公民对待他人的道德责任。
对这十个公民道德规范功能的划分和认识,只是从基本的方面着眼的,在实际的公民道德实践中,各个公民道德规范的功能和作用往往是互相渗透、交叉并行的,因此,对公民道德规范的具体功能和作用不应作绝对化的认识和划分,而是要在明确它们各自主要的功能和作用的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对它们的其他功能和作用进行具体分析。
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重点工程,是在全社会大力倡导这十个基本道德规范;在对十个基本道德规范的倡导中,又必须把“爱国”规范放到重中之重的位置上来。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人民革命奋斗的首要目标,就是要从帝国主义列强手中夺回几乎丧失殆尽的民族的独立和自主权,赢回中华民族的尊严和利益。没有中华民族的独立,便没有中华民族的一切。
“爱国”规范具有的这种特殊重要性,使得“爱国”成为中国公民最重要的道德规范和最重要的道德品质。因此,在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全过程中,需要紧密联系国际国内的形势,突出强调“爱国”规范的重要意义和深刻内涵,使“爱祖国”成为时代的主旋律和最强音,进一步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使全体人民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
第三节 营造良好的诚信道德氛围
请看教材第72页【实例研讨】讨论:这个案例向我们揭示了什么?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为什么我们需要诚信这种道德品质?对于我们每个公民来说有什么样的重要作用?
一、诚信道德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说文解字》中说:“诚,信也;信,诚也”。“诚”多指“内诚于心”,“信”则偏重于“外信于人”。诚信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要以信用取信于人;二是对他人要给予信任。诚信道德应成为公民的立人之本、家庭之道、经商之宝、交友之道、为政之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观念的多样性,不同层次社会成员道德水准的差异性,特别是受利益驱使,尔虞我诈、弄虚作假等问题,都表明坚持以诚信为本,在加强公司道德建设中就显得尤为重要。
加强公民道德建设,要紧紧抓住“诚信”这个重点,不断夯实公民道德的信誉基础。历史证明:不讲信誉的人是没有前途的人,不讲信誉的民族是堕落的民族,不讲信誉的社会是混乱的社会,不讲信誉的国家是没有希望的国家。
诚信原则,不仅贯穿于公民道德建设的全部内容和整个进程,而且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不可缺少的道德准则。市场经济秩序,其发展和完善都需要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秩序,而市场经济道德的要义就是诚信。
(一)诚信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道德基础
“诚信”道德规范,是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基础性道德规范,也是市场经济领域中一项基础性的行为规范。没有了诚信,人们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就失去了基本的维系和支撑:缺少了诚信,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就缺少了前进的动力和可靠的保证。
首先,坚持以诚信为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从运行机制上讲是一种契约经济,从法律层面看也是一种法制经济。各市场主体之间、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员工与企业之间等等都要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自己的责任,履行自己的义务,享受自己的权利。但如果大家都视契约或法律法规为儿戏,不诚实、不守信,人们的工作、学习、生活就无法正常进行;如果假冒伪劣、坑蒙拐骗、投机取巧、虚报浮夸盛行,就会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动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根基。
其次,坚持以诚信为本,是“入世”后与世界经济接轨的需要。加入世贸组织后,对于我们的各级政府、各级组织、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和广大干部群众来说,首要的任务就是要了解熟悉掌握世贸组织规则,并且要恪守规则,践行承诺,不断修改完善我们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建立起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环境。而这里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诚实守信,如果不诚实守信,我们就无法同国外企业和经济组织打交道。特别是我们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重合同,守信誉,视信誉为企业的生命。一句话:靠信誉去开拓占领市场,靠信誉竞争,靠实力发展。
(二)诚信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基本原则
诚信原则具有深厚的经济基础。孟德斯鸠有句名言,“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意即只要有买卖活动,就有调整这种买卖活动的法律制度。人类自从出现了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经济后,就开始要求交易当事人所交换的商品的价值对等和经济利益平衡;又因为交易过程的不断复杂化,使得市场交易成为一种带有风险的活动。因此,参与交易的真诚的当事人必然会希望和要求其他当事人的真诚参与,也希望自己因他人的不真诚而遭致损害时,能以某种手段获得补偿和惩罚不真诚的当事人。这种手段就是在法律中规定诚信原则。它开始是以交易习惯的方式存在的,后来才以成文法的形式存在。所以,诚信原则的产生是为了适应市场交易的需要而出现的,是市场交易的必然表现。
诚信原则是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最高准则。诚信原则是直接产生于社会经济的一项原则,但是它决非被动地服从和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自它产生的那一时刻起,便以其能动性对现实经济发挥着巨大的促进作用。这种促进作用表现在其对经济交换过程中的规范作用,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诚信者最经济、最有利,不诚信者不仅不经济,而且要付出沉重的代价。
诚信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命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市场主体不能做到诚实守信,就根本无法同外界打交道。市场经济越发展,信用要求就越严格,应当说,这样一些基本的理念已经逐步成为社会的共识,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我国企业也越来越重视信用和荣誉的问题,许多企业把信誉看作是兴业之本。像我国青岛的海尔集团、浙江的万象集团等一批知名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已经享有很高的信誉度。然而从社会的经济生活看,诚信依然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制假售假现象屡禁不止,各种伪劣商品充斥市场;故意性的经济、金融诈骗以及盗版侵权案件时有发生;经理人缺乏信用,合同不能履行,企业间的相互拖欠十分普遍;银行应收未收的债务、逾期贷款、呆帐、坏帐数额呈上升趋势。信用危机已经严重地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给国家、企业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在中国已经加入WTO的情况下,经济领域的诚信危机问题如果不能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将制约我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融入世界经济主流的步伐。也会成为招商引资、国际合作的重大隐患。弘扬诚信美德,构建全新的社会信用体系,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诚信原则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息息相通的。一方面,市场经济需要一条强制性的法律原则来规范交易主体和交易行为;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任何主体都不能离开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和公平合理的理念规范。当前,我国正处于建设市场经济的关键时期,诚信危机不仅阻碍了市场经济建设的进程,而且还会阻碍我国经济的繁荣昌盛。因此,我们必须要把诚信原则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一项基本原则,以诚信原则来指导和规范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健康发展,将诚信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确保经济活动有效性的重要因素。我们在诚信建设中要积极创新,在现有的基础上采取综合治理,逐步推进,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诚信道德是法治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
1.诚信是法治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原则。
从历史上看,诚信在更广的范围内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始终为人们所推崇和倡导,而且作为法的概念、规则或原则,其发展的历史也是源远流长的。在西方,早在古罗马法中就有关于诚实、信用的法律规定。它最初起源于罗马法中的一般恶意抗辩诉权,是法官在裁判案件中一种寻找当事人真意以做出合理判断的方法。但由于当时的社会秩序以身份关系为基础,个人无独立地位,意思自由难以实现,诚信原则自然也无从谈起。在中国,自秦汉以后,就有涉及诚信内容的法律规定的记载。如历代法律几乎都规定诬告反坐,即对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的人,处以他所诬告的罪的惩罚。这是对不诚实、不讲信义的人最典型、最严厉的法律制裁。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建立,人们对诚信的要求愈加普遍和强烈,各国的法律都更多地表达出这种要求,特别是大陆法系的国家。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不但在其民法、商法、公司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刑法等法律中详细提出了有关“诚信”的具体规范要求,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依法在社会各领域中建立和完善了各种制度和措施以实现这些规范。
我国现行法律中也有许多关于诚信的要求,如《民法通则》就有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确立“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心理状态。这一原则不但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而且在完善立法机制,承认司法活动的能动性方面具有更重要的作用。除此之外,我国的《消费者权益》、《公务员法》、《刑法》等重要法律,也都从不同领域和角度提出了关于经济信用、行政信用和司法信用等法律要求。
2.诚信是法治社会应具备的基本道德素养和美德。
诚信是国家和社会所要求的最基本规范,他不但是道德规范的重要内容,同时也作为法律规范的有机组成部分反映并体现着社会发展的最基本要求。“人无信不立”。诚实守信是人类区别于动物而形成文明社会的最重要的标志之一。因此,我们必须通过道德教育,使人们充分认识到,现代社会,诚实守信是一个人应该具备的基本道德素养和美德,是为人处世,建立社会关系的立身之本。道德教育在于鼓励和倡导一种诚信的道德风尚和人格修养,它主要是以“应该”的方式给人以劝导和指引。但在进行“循循善诱”的道德教育的同时,我们一定不能忽视通过法治教育使人们深刻理解诚信对于法治社会的必要性。
3.诚信是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基础之一。
诚信既是个人应具备的一种基本素质,同时也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一种素质。它不仅能够维护和促进社会的经济交往,而且在包括政治和文化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中发挥着安全和效率的保障作用。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是商品生产等价交换、公平竞争的最基本道德要求和法律要求,是市场机制良好运行的必不可少的黄金规则。离开了诚信,不但会使经济交易成本上升,公平和正义无法实现,还会因此引发很多矛盾和冲突,从而使社会秩序走向无秩序甚至混乱。
4.坚持以诚信为本,是实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方略的需要。道德与法同属行为规范的范畴,二者虽有区别,但却相互作用,相互补充。法律约束相对道德约束而言,法律是强制性的低层次的既定范围的,道德是自律性的高层次的更宽范围的。在现实生活中,违法必缺德,但缺德不违法的现象还是较为常见的。只有法治与德治并举,才是治国安邦的根本之策。而无沦是法治还是德治,都必须以诚信为本。没有了诚信,德治就显得苍白无力;没有了诚信,法治就变得无所适从。法律法规是要靠人去执行去实施的,是否违法及违法到何程度应予以什么样的惩处都要靠人去裁定。执法是否公平、公正、公道,这里就有一个执法者的职业道德问题,法治的环境问题,法律制度的信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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