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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现行刑法是1997年3月14日通过,于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我国,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的刑法就指刑法典;广义的刑法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及附属刑法(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刑法典通常被称为普通刑法;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是特别刑法,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普通刑法条文与特别刑法条文时,应适用特别成于普遍刑法的原则;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特别刑法的条文时,则应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二)刑法的任务:
《刑法》第2条规定了刑法的任务,体现为四个方面:
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所谓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三个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典型的体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该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选预测自己和赤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先明文规定。
该原则的具体要求:①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判例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②禁止法溯及既往;③禁止不利于人的类推解释;④禁止绝对不定刑与绝对不定期刑。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表述为“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载法律的特权”。包含以下内容:
(1)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
(2)对于实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
(3)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依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
(4)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
3、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们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
要求:以客观行为的侵犯性与主观意识的罪过性相结合的犯罪社会危害程度,及犯罪主体再次犯罪的危险程度,作为刑罚的尺度,换言之,刑罚即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四)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效力):讨论刑法在什么空间、时间内具有适用效力的问题
1、刑法的空间效力: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从各国刑法及国际条约的规定来看,一国刑法不仅能适用于本国领域内,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也能适用于本国领域外,但在本国领域外适用受到限制,我们分两种情形研究这一问题。
A、对国内犯的基本适用原则:属地管辖原则,即一个国家对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人,不管行为人是谁,都适用本国刑法,《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都适用本法”。
(1)领域:我国国家主权阶级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船舶、航空器,我国驻外使馆。
(2)法律有特别规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②香港、澳门与台湾适用本地刑法,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及其它具有普遍效力的刑事法律;
③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刑法》规定的,可由自治区或省的人代会依据当地的特点和刑法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行为符合该变通或补充规定的适用该变通或补充规定。
B、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
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①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犯罪;
②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中国国家或中国公民权益的犯罪;
③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
(1)属人管辖原则:以行为人的国籍为准,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也适用本国刑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的;
③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到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2)保护管辖原则:(含义: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国家利益或本国公民的利益,就适用本国刑法),保护管辖原则的实质意义在于,保护本国国家利益与本国公民的权益。《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适用保护管辖原则就具备三个条件:
①所犯之罪必须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的权益;
②所犯之罪依据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③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受处罚。
(3)普遍管辖原则:
普遍管辖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认为凡是国际公约或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犯罪人在其领域之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的条件:
①所犯之罪必须是危害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贩毒,买卖人口);
②管辖国应是有关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
③管辖国的国内刑法也规定该行为属于犯罪;
④犯罪人出现在管辖国的领域内。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我国缔结的参加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的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的,适用我国刑法。”
2、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何时起至何时止具有效力包括: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溯及既往的效力)
(1)生效时间:①自公布之日起生效;②公布后间隔一断时间才生效。
(2)失效:①由立法机关明文宣布原有法律效力终止或废止;②新法实施,旧法自然失效。
(3)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的或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有适用效力,则有失效。反之则无,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刑法》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
①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②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而现行刑法不认为犯罪的,适用现行刑法。
③行为时的法律与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且换现行刑法规定应追诉的换照行为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现行刑法的处刑比行为时的法律处刑轻,则适用现行刑法。
思考题:我国公民甲系我国远洋货轮上的船员,1998年3月,该船停泊在A国港口,甲因小事将同船船员乙打成重伤,抢救无效死亡,A国法院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判4年有期徒刑,甲在A国监狱服刑3年后被遣送回国,到中国后被逮捕起诉,某地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甲有期徒刑6年。(1)我国是否对此案有管辖权。(2)对此案如何处理?
二、犯罪概说: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2、特征:
(1)社会危害性
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例如《刑法》第13条所列举的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及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性。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取决于它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可以说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质量;主客观;稳定与变易性的统一)。
(2)刑事违法性(禁止性)
犯罪行为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刑法对犯罪行为的禁止,是通过对某种行为规定刑罚后果体现的①直接违反刑法规范;②违反其它法律规范但因情节严重进而违反了刑法规范(偷税、抗税)。(主客观统一):刑事违法是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不能凭直觉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只能通过刑法所确定的具体标准来衡量。
(3)应受刑罚处罚性(犯罪行为应受刑罚处罚的结果)
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如果某种行为只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法律后果,则不可能成立犯罪,只有当该行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时,才能成立犯罪。
①即使刑法明文规定禁止某种行为,但只要刑法没有对其规定刑罚(法定刑)后果,该行为就不是犯罪。例如《关于禁毒的规定》“禁止吸食、注射毒品”,但它并没有对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规定刑罚后果,故刑罚处罚不是犯罪。
②司法实践中存在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而不判处刑罚的情况,但免除刑罚处罚,也是以应受刑罚处罚为前提的,如果不应受刑罚处罚,则不成立犯罪。“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后果的,应当免除处罚。”
(二)犯罪构成:(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犯罪构成正是规定了成立犯罪所必须的主客观要件的总和是认定犯罪的具体标准,也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构成及其理论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内容,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法律标准,任何行为,凡是符合某种犯罪构成,就成立犯罪;凡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就不成立犯罪,具体看有以下司法意义:①区别罪与非罪;②区分此罪与彼罪(不同的犯罪存在各自不同的犯罪构成;③区分一罪与数罪;④区分重罪与轻罪(犯罪内容不同,反映的社会危害性就不同)。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构成有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
1、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概念:
①首先,犯罪客体表现为社会关系(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体表现为: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等合法权益;
②其次,表现为犯罪客体必须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如某种社会关系只是由道德或其它社会规范调整与保护,而不是由刑法或不需要刑法调整与保护,则不能成为犯罪客体;)③犯罪必须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所谓“侵犯”:a、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实际的侵害(杀人行为已经造成了被害人死亡)。b、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威胁或说有了侵害的危险(杀人行为虽没有造成他人死亡,但有导致他人死亡的危险性)。
(2)分类:
a、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我国刑法所保护社会关系的整体。
b、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或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或某一部分。例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就是这类犯罪的同类客体,我国刑法将犯罪分为十大类,依据的就是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的不同。①危害国家安全罪;②危害公共安全罪;③破坏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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