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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人文历史常识高频考点总结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6-01 20:44:53
 事业单位考试人文历史常识高频考点总结
一、汉朝科技文化
1、张衡:(1)对月食做出了最早的科学解释(2)地动仪:遥测地震方向。2、张仲景“医圣”,《伤寒杂病论》。3、华佗:麻沸散。4、《史记》:司马迁,我国第一部纪传体通史。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科技文化
1、南朝祖冲之是世界上第一个把圆周率准确数值算到小数点后第七位的人。2、贾思勰《齐民要术》,我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一部农书。3、范缜《神灭论》。4、王羲之:“书圣”,代表作《兰亭集序》5、三大佛教艺术,敦煌莫高窟、大同云冈石窟、洛阳龙门石窟。
三、隋唐时期的科技文化
1、印刷术:隋唐时期已经有了雕版印刷。现存最早,唐868年的《金刚经》。2、火药:唐朝中期有了火药配方,唐末用于军事。3、唐朝接触的天文学家僧一行制订《大衍历》。测定了本初子午线的长度。4、孙思邈《千金方》,“药王”。5、唐诗:李白、杜甫、白居易。6、敦煌莫高窟:世界最大的佛教艺术宝库。7、赵州桥:李春,石拱桥。
四、宋元时期的科技文化1、北宋平民毕昇发明了活字印刷2、北宋科学家沈括《梦溪笔谈》,创制“十二气历”,成为:中国科学史的里程碑3、北宋史学家司马光主持编写的《资治通鉴》是我国第一部编年体通史4、北宋张择端的《清明上河图》是一幅风俗画的杰作,描写的是北宋都城开封(在河南,汴梁、东京)的繁荣景象5、元初,郭守敬主持编定了《授时历》6、元曲:关汉卿《窦娥冤》
五、明朝时期的科技文化
1、民主思想萌芽(1)黄宗羲:《明夷待访录》(2)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并成为明末清初三大思想家2、徐光启,介绍西方科学成就的先驱者,著作《农政全书》,与利玛窦共同翻译了《几何原本》、《测量法义》3、宋应星《天工开物》,被外国学者称为“中国17世纪的工艺百科全书”4、李时珍,《本草纲目》5、四大名著:西游记、三国演义、水浒传、红楼梦。
六、清朝时期的科技文化1、清乾隆年间组织编写了《四库全书》,它是当时世界上最大的一部丛书,分经史子集四类,共收录典籍3000多种。2、清代中期,最著名的画家是“扬州八怪”,其中郑板桥的兰竹图尤为有名。3、乾隆年间产生的《聊斋志异》和《红楼梦》﹐分别把文言小说和白话小说的创作推向顶峰。
(1)自然科学:是形成体系的关于自然界的知识,它是由一系列概念、假说、原理、定律所构成的知识体系,它的诞生是16~17世纪间的事。
(2)复合工具:人类经过长期摸索,发明了用绑扎、粘合等方法,使以不同材料制成的几个部件组成一件工具,这就是“复合工具”,例如使石斧装上木柄,它的效能就好得多。弓和箭是旧石器时期最有代表性的复合工具,它的出现大约在一万多年之前。(3)自然哲学:是古希腊人的聪明才智在理性思维方面的表现。自然哲学就是研究自然界各种问题的学问。古希腊的自然哲学丰富多彩,与后世自然科学的形成和发展有着很深的渊源关系。
(4)毕达戈拉派的自然哲学:古希腊以毕达戈拉为代表的派别认为,作为万物本原的应当不是任何一种具体的物而又为万物所具有、可以准确认识的东西。他们说这种东西就是“数”。数不仅是万物的本原,而且决定着万物的性质和状态,万物的运动变化也都服从数。数其实只是物的属性,毕达戈拉派把物和数的关系弄颠倒了。
(5)四根说:是古希腊的恩培多克勒的哲学观点。他认为世界万物都是由水、火、土、气这四种基本物质所构成,有如画家用几种颜色就能描绘出绚丽多彩的图画那样。四根说也就是早期的元素说。
(6)种子说:是古希腊的阿那克萨戈拉的哲学观点。他认为构成万物的是无限小的,种类又是无限多的“种子”。一些物由同类种子构成,另一些物则由多种类种子所构成,种子的结合与分离就是万物的变化。实物有生有灭,而种子则是永恒的。阿那克萨戈拉的说法比前人更进了一步。
(7)原子论的自然哲学:原子论是古希腊自然哲学中的最大成就之一。创始人是留基波,主要阐述者是德谟克利特、伊壁鸠鲁。这个派别认为世界万物都是由原子组成,原子是肉眼看不见的物质微粒,其自身是密实的,不可分割的。它在种类上和数量上都是无限的,永恒的运动是原子的本性,自然界中的一切变化的实质就是原子的聚散和原子的运动。整个世界由原子和虚空构成。古希腊原子论是现代原子学说的前身。
(8)穷竭法:是古希腊的数学家阿基米德在计算圆面积和螺线所围面积时运用的方法,实际上是微积分方法的先声。中国三国时魏人刘徽也曾用穷竭法算得圆周率。
(9)本轮——均轮模型:是古希腊的伊巴谷所建立的天体模型。他也认为地球是宇宙的中心。他设想恒星都在远离地球的天球之上,日月和行星则沿着各自的圆形轨道(本轮)匀速运行,而它们的本轮的圆心又在围绕地球的不同的圆形轨道(均轮)上匀速运行。
(10)四体液说:是古希腊最著名的医生希波克拉底创立的医学观点。他认为人体和生命的基本元素是血液、粘液、黄胆汁和黑胆汁这四种体液,四种体液调和即为健康状态,不调和便是生病。这显然是元素说思想在医学领域中的反映。
(11)三灵气说:是古罗马时期著名医学家盖伦创立的医学学说。他认为人的静脉血带着从食物营养中来的“自然灵气”,与空气接触后变成带有“生命灵气”的动脉血,再流经大脑变成“动物灵气”,动物灵气通过神经系统支配全身的感觉和运动。他的学说直到16世纪才被人们抛弃。
(12)阴阳说:是我国商周之际出现的自然观。阴阳说认为世间万事万物都有阴阳之分。所谓“阴”指的是柔弱、安静、消极等性质及具有这些性质的事物:“阳”指的是刚健、活泼、积极等性质以及具有这些性质的事物。事物与事物之间以及任何事物内部,阴阳的矛盾无所不在。阴阳又不是绝对的,是相对的,而且某阳性事物内部亦有阴阳之别,反之亦然。阴阳的对立统一,便是万物之所以产生和运动变化的内在原因。
(13)五行说:是我国商周之际出现的自然观。五行即金木水火土。古人曾认为万物都是由五行构成的,因此五行与元素的概念有相似之处。世上万物的属性都可以用五行来区分,五行之间又有相生相克的关系,后人主要是以五行的观念来研究事物之间的关系而不是研究事物的构成。
(14)元气说:是中国古代的哲学观点。元气是人眼所不能见的原始物质,它无所不在,不生不灭,并且永远运动和变化;元气的凝聚就成为可以感觉到的实物,元气弥散就是人们所说的空间;世上一切事物的运动变化都是元气运动变化的表现,元气运动变化的原因在于它自身所具有的阴阳两种属性的相互作用。
(15)熔炼法:根据考古发现,是我国春秋时期即己掌握的一种冶铁方法。熔炼法与块炼法相比,需要有较高的炉温,又要配用适当的炉料,技术上复杂得多,以此法炼成的铁成铁水状态沉于炉底流出,冷凝后即为生铁。应用此法炼铁,炼炉可长时间地连续生产,铁的质量也好得多。现代普遍应用。
(16)《九章算术》:是我国汉代成书的被公认为世界数学史上的名著。载有246个应用问题及其题解,涉及到算术、几何、代数等许多方面的问题,其中一些概念和运算方法在世界上处于遥遥领先的地位,例如正负数的概念和运算规则。
(17)炼丹术:其用意是寻找使普通金属转变成贵重金属,或者是炼出使人长生不老之药的方法,这当然不可能,古代世界各地几乎都有这种活动,它也使人们接触到了许多化学物质和认识到许多化学变化。现存世界上最早的炼丹著作是东汉魏伯阳的《周易参同契》。
(18)《黄帝内经》:是大约成书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医术。它以阴阳说和五行说为据,强调人体的有机整体性,提出了研究人体生理和疾病的脏腑学说和经络学说,为中医药学理论奠定了基础。
(19)《伤寒杂病论》:是东汉“医圣”张仲景所著的一部医书。其中提出“辨证施治”的原则,又为中医的临床医学奠定了基础。
(20)15、16世纪的远洋探险三成就:在15世纪末到16世纪初,欧洲人在经济发展的驱动下,进行了远洋探险,取得了三项成就:哥伦布到达美洲大陆,达。伽马开辟了通往印度的新航路,麦哲伦率领船队完成了环球航行。这些成就拓宽了人们的视野,修正了人们对世界已有的认识,对欧洲的繁荣和强大影响深远,为自然科学的产生奠定了物质条件。
(21)文艺复兴运动:是伴随着欧洲新的生产关系出现,在思想文化领域中展开的一场以复兴古希腊文化为旗帜的运动。这一运动的主旨在于摆脱封建制度及其意识形态的束缚,提倡个性解放、尊重人格、爱人和人性至上的人文主义思想。它是对封建势力和基督教会思想统治的公开反叛,为自然科学的解放扫除了精神障碍;在文艺复兴运动中重现于欧洲的古希腊文化的优秀遗产,特别是其中理性主义精髓又给近代自然科学提供了至为宝贵的学术营养。
(22)哥白尼的日心地动说:是波兰天文学家哥白尼在《天体运行论》中阐述的观点。他认为,太阳是宇宙的中心,所有行星围绕太阳旋转,地球也是一颗普通的行星。指出,太阳的东升西落是地球自转的表现;天球上恒星位置每年所发生的周期性变化是地球绕太阳公转的结果。它从根本上纠正了自古流传并为基督教会所支持的地心和地静说的错误,动摇了教会的权威。
(23)哈维的血液循环学说:英国医生哈维发现了人体血液运动的大循环。他指出:血液在人体是沿着心脏——动脉——静脉——心脏这样的路线循环流动的;心脏是血液循环的出发点和归宿,心脏的脉动是血液循环的动力;心脏的左右两部分房、室并不直接沟通。哈维的学说彻底推翻了盖伦的观点,同时给了教会的神学说教沉重打击,为科学的生理学奠定了基础。
(24)自由落体定律:伽利略通过实验发现:物体从静止开始的自由下落是一种匀加速运动,物体下落的速度与其经历的时间成正比,下落的距离与其经历的时间的平方成正比。即自由落体定律。根据这个定律,两轻重不同的物体从同一高度下落,应同时到达地面,物体下落速度与其质量无关,从而彻底批判了亚里士多德的错误观点。
(25)惯性运动:伽利略通过实验得出结论,物体在没有外力作用的情况下保持原有运动状态,物体具有维持原有运动状态的特性,即惯性运动。也就是说,亚里士多德认为必须有外力才能维持物体运动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26)开普勒第一定律:是德国天文学家开普勒通过观测发现的行星运动三条定律之一,亦称行星轨道定律。这一定律指出:行星运行的轨道不是正圆形而是椭圆形,它们围绕各自椭圆轨道的一个焦点运行,而这些焦点又都重合在一起,那就是太阳之所在。
(27)开普勒第二定律:是德国天文学家开普勒通过观测发现的行星运动三条定律之一,亦称行星运动面积定律。它指出:在相等时间内行星与太阳联线所扫过的面积相等。
(28)开普勒第三定律:是德国天文学家开普勒通过观测发现的行星运动三条定律之一,亦称行星运动周期定律。它指出:任何两颗行星公转周期的平方与它们轨道长半径的立方成正比。
(29)万有引力:是牛顿揭示出来的力学定律。任何两个物体之间的引力与它们的质量的乘机成正比,与两物间距离的平方成反比。
(30)运动第一定律:是牛顿最终揭示出来的力学基本定律。又称惯性定律。它指出:如果没有外力的作用,任何物体将保持其静止状态或匀速直线运动状态。即力是使物体的运动状态发生变化的原因。
(31)运动第二定律:是牛顿最终揭示出来的力学基本定律。指出:碰撞运动中作用于一物体的外力与它的运动量的变化成正比。
(32)运动第三定律:是牛顿最终揭示出来的力学基本定律。指出:当物体A施力于物体B时,物体B同时也施一反作用力于物体A,作用力与反作用力大小相等,方向相反,并且所用在同一条直线上。
(33)绝对时空观:牛顿认为,绝对的、真实的和数学的时间,由其特性决定,自身均匀地流逝,与一切外在事物无关;绝对空间,其自身特性与一切外在事物无关,处处均匀,永不移动。绝对时空观把时间、空间与物质和物质运动割裂开来,把它们看作是在物质和物质运动之外的抽象的延续性和框架,是不正确的。直到相对论建立才被打破。
(34)微粒说:以古希腊原子论派为代表的人们主张“微粒说”,他们认为光是一种非常细小的微粒。近代的笛卡儿也力主微粒说。他认为光是由大量弹性微粒所组成,光的反射即是光的微粒依照力学的原理从弹性界面上的反弹,他对光的折射同样以力学的方式来解释。牛顿也坚信光是一种实体。微粒说后被波动说所战胜。
(35)波动说:古希腊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一派主张光是宇宙中的某种媒质的运动形式。荷兰科学家惠更斯是近代光的波动说的主要倡导者,他在《论光》中说:光是由发光体发出的在以太中传播的球面波,向四面八方传播,并形成子波。主张波动说的还有胡克。通过傅科的实验,波动说战胜了微粒说。
(36)偏振现象:19世纪初,法国人马吕发现光线穿过冰洲石产生了双折射现象,但转动冰洲石到某一角度时,由双折射产生的两个像中的一个消失了。后来英国人布儒斯特证实了这一现象。对偏振现象正确的解释使波动说更有说服力。
(37)比热:是英国科学家布莱克和他的学生确立的概念。他们认为,温度相同的不同物体所含热量不同。把各种物质升温或降温一度所吸收或放出的热量与同重的水升温或降温一度所吸收或放出的热量相比较,它们都有固定的比值。这个值就是这种物质的比热,不同的物质有不同的比热。
(38)热质说:是18世纪人们对热的本质的一种占主流地位的理解。认为,热是一种可以在各种物体中自由流动的“无重的流体”,某物质含热质的多少就是包含热量的多少。温度的变化就是吸收和放出热质的表现,热质的量守恒等等。后经证明,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论。
(39)能量守恒与转化定律:是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确定的完整提法,其通常表述是:在任何孤立的物质系统中,不论发生何种变化,无论能量从一种形式转化为它种形式,或从一部分物质传递给另一部分物质,系统的总能量守恒。
(40)热力学第一定律:是热力学的三个基本定律之一,是1850年克劳修斯首次提出的,即当一个系统的工作物质无论以任何方式从某一状态过渡到另一状态时,该系统对外作功与传递能量的总和守恒。它其实是能量守恒与转化定律的一种特殊形式。
(41)热力学第二定律:是热力学的三个基本定律之一,1850年克劳修斯首次提出了热力学第二定律的基本思想,1854年他阐述为:热不可能由冷体传到热体,如果不因而同时引起其他关系的变化。
(42)热力学第三定律:是热力学的三个基本定律之一。20世纪初德国科学家能斯脱提出:不可能通过有限的循环过程使物体冷到绝对零度。这一论断不能从其他物理定律推导出来,只能看做是实验事实的总结,它在热力学领域是一条基本定律。
(43)超导现象:是1911年开默林-昂内斯在实验中发现的。即金属导体在一定的低温状态下,电阻会变得非常小,数值接近零,即超导现象。这一现象的发现对于节能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物理学家的成绩曾一直居于前列。
(44)气体分子运动论:19世纪初德国科学家克劳修斯认为,气体分子因相互碰撞而做无规则运动,大量气体分子无规则运动的宏观表现就是气体的热性质,如气体分子运动的激烈程度决定了气体温度,气体分子对四壁的碰撞表现为气体压力。气体分子运动论把气体分子类比为弹性小球,利用它们的运动来解释各种热现象。
(45)统计物理学:运用经典力学来处理气体中每一个分子的运动然后加以综合,这在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不过就其总体而言,分子的运动状态又具有必然性,因此我们可以运用统计的方法把握分子运动的总体状况并加以研究。统计物理学就是运用统计方法研究由大量微观粒子所组成的物质系统的学科。
(46)场:法拉第在研究电磁现象时认为,宇宙间充满了介质,电和磁的作用是通过介质在空间里的传递而发生的,于是他把电和磁发生作用的空间称为场。场的概念意义重大,麦克斯韦建立了完善的经典电磁场理论,后人证实场是物理存在的一种形式。
(47)电磁波:是英国物理学家麦克斯韦提出的概念。他说,如果空间某处存在一个变化的电场,它将在周围激发出一个变化的磁场,这变化的磁场又在周围激发出一个变化的电场,这样就会连续出现电场和磁场的振动,以原先的变化电场为中心向四面八方传播,这就是电磁波。电磁波传播的速度等于光速。
(48)燃素说:是17、18世纪人们对燃烧现象的一种理解,德国化学家贝歇尔和施塔尔所做的努力最大。它认为,所有可燃的物质和金属都含燃素,燃素是火的要素,燃烧过程即燃素从可燃物或金属中逸出,同时发出光和热的过程。事实上,燃素并不存在,拉瓦锡的化学革命彻底击败了这一理论。
(49)化学反映的物质守恒定律:是法国著名科学家拉瓦锡确立的一条化学普遍定律。他指出:无论是人工的或是自然的作用都没有创造什么东西,物质在每一化学反应前的数量等于反应后的数量。这一定律被公认为化学的一条基本定律。
(50)化学反应当量定律:是1792年德国科学家里希特从“化学是数学的一个分支”的思想出发,通过实验测定而提出的。即:化合物都有确定的组成,在化学反应中,反应物之间必有定量的关系。这一定律在化学反应中具有普遍的意义。
(51)化学定组分定律:是1799年法国药剂师普鲁斯特提出的。他指出:两种或两种以上元素相化合成某一化合物时,其重量之比是天然一定的,人力不能增减。
(52)倍比定律:是爱尔兰化学家希金斯提出,英国化学家道尔顿确立的。道尔顿指出:当相同之元素可生成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化合物时,若其中一元素之重量恒定,则其余一元素在各化合物中之相对重量有简单倍数之比。
(53)分子学说:意大利科学家阿伏伽德罗经过推理于1811年提出分子概念。他认为,原子是参加化学反应的最小质点,单质的分子是由相同元素的原子组成,化合物的分子则是由不同元素的原子组成的。
(54)原子价:亦称化合价。用来表示一个原子能和其他原子相结合的数目。原子价是化学的基本概念之一,揭示了元素化学性质的一个重要方面,阐明了各种元素相化合时在数量上所遵循的规律,为原子量的正确测定和化学元素周期律的发现提供了重要依据。
(55)人为分类法:以意大利解剖学家切萨皮诺和马尔皮基为代表,认为物种是不连续的,因此可以用一个或少数几个人为选择的标准把生物区分成界限分明的类群,例如根据花的形状或子叶的数目来给植物分类。这种分类方法即人为分类法。
一、掌握传统法律基本理论和重点法条
虽然近几年公务员考试和事业单位考试中新法备受青睐,但熟悉并掌握传统法律重要知识点还是很有必要,这对考生完善其法律知识体系极其关键。
(一)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
(二)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的约定义务。
(三)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
(四)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旨在维护交易安全。
(五)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六)行政复议机关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七)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八)国家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十)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十一)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十二)公务员的回避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十四)继承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重点关注新法,了解新法亮点,提炼重点法条。
就国家公务员考试而言,近三年来,新法很受命题者青睐,2009年考查了《突发事件应对法》;2010年考查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食品安全法》;2011年国考三道法律题全部考查新法,而传统的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没有涉及。
《刑法修正案(八)》
【基本情况】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新法亮点】此次对刑法的修正,亮点很多。主要有:
削减了13个死刑罪名。
关于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
首次规定醉驾飙车无后果也入罪。
“欠薪”入罪。
强迫劳动罪加刑。
严格限制缓刑,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最高刑期。
【重要考点】
一、七十五周岁以上人犯罪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三、数罪并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四、缓刑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五、减刑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六、假释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七、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八、强迫劳动
以暴力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九、欠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十、取消死刑的罪名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行政强制法》
【基本情况】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7章71条,包括总则、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实施程序等。行政强制措施涉及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应从程序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行政强制权,《行政强制法》的意义正在于此。
【新法亮点】
行政强制的“法定原则”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循的“不得滥用”的原则
【重要考点】
一、行政强制的种类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五、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基本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于2011年8月13日起生效实施,此次解释主要是针对近年来婚姻案件出现的问题。
【新法亮点】
婚前贷款买房归自己
父母赠与房屋的归属更明确
婚内财产分割照顾弱者
拒做“亲子鉴定”将败诉
【重要考点】
(一)婚前贷款买房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父母赠与房屋的归属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婚内财产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三)亲子鉴定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社会保险法》
【基本情况】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通过实施,旨在让每个公民不再有后顾之忧。
【新法亮点】
养老保险缴费不满十五年妥善解决。
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由基金先行支付。
失业人员享受医保待遇,个人不缴纳医保费。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单位不缴社保费将强制划拨。
工会有权监督社保基金。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重要考点】
一、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基本医疗保险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三、工伤保险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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