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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习题与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本部分50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答案。)
1.某外国商人甲在我国领域内犯重婚罪,对甲应如何处置?( )
A.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C.适用外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D.直接驱逐出境
2.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3.下列与不作为犯罪相关的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警察接到报案,有歹徒正在杀害其妻。甲立即前往现场,但只是站在现场观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此时,县卫生局副局长刘某路过现场,也未救助被害妇女。结果,歹徒杀害了该女子。甲和刘某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均应成立渎职罪
B.甲非常讨厌其侄子乙(6岁)。某日,甲携乙外出时,张三酒后驾车撞伤了乙并迅速逃逸。乙躺在血泊中。甲心想,反正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离开了现场。乙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由于张三负有救助义务,所以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C.甲下班回家后,发现自家门前放着一包来历不明、类似面粉的东西。甲第二天上班时拿到实验室化验,发现是海洛因,于是立即倒入厕所马桶冲入下水道。甲虽然没有将毒品上交公安部门,但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D.《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必须立即报警。过路人甲发现火灾后没有及时报警,导致火灾蔓延。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
4.某民政局工作人员冯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救济金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冯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
A.挪用特定款物罪 B.挪用公款罪
C.职务侵占罪 D.挪用资金罪
5.卡车司机甲在行车途中,被一吉普车超过,甲顿生不快,便加速超过该车。不一会儿,该车又超过了甲,甲又加速超过该车。当该车再一次试图超车行至甲车左侧时,甲对坐在副座的乙说:“我要吓他一下,看他还敢超我。”随即将方向盘向左边一打,吉普车为躲避碰撞而翻下路基,司机重伤,另有一人死亡。甲驾车逃离。甲的行为构成( )。
A.故意杀人罪 B.交通肇事罪
C.破坏交通工具罪 D.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
6.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某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7.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8.甲为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着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岁男孩乙所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抱进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乙的身上后离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依此情况,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
A.过失致人死亡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
D.故意杀人罪
9.工人孙某休假回村,一日主动携带邻居6岁小孩进入村旁林深路险、豺狼出没的山林中狩猎玩。走入森林约5公里的时候,两人失散。孙某继续独自狩猎,之后既不寻找小孩,也没返村告知小孩家人,便径直回县城工作单位。4日后,邻居在林中发现被野兽咬伤致死的小孩尸体。孙某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 )
A.故意杀人 B.意外事件
C.过失致人死亡 D.不构成犯罪
10.李某在下夜班回家的路上,发现有人正盗窃工厂仓库中的生产器材,便上前阻拦,窃贼掏出匕首刺向李某,搏斗中,窃贼被李某用力推倒在地,头撞在被盗器材的铁角上当场死亡。李某的行为是( )。
A.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B.过失致人死亡,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
C.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D.间接故意杀人,但由于李某是为了保护他人的利益,应当免除刑事责任
11.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对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
A.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D.张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12.甲深夜潜入乙家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觉,意图奸淫,便扑在乙身上强脱其衣。乙惊醒后大声喝问,甲发现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获。甲的行为( )。
A.属于强奸预备 B.属于强奸未遂
C.属于强奸中止 D.不构成强奸罪
13.下列哪一种情形,尚不能认为是犯罪?( )
A.甲打电话邀约其朋友李某一起去实施抢劫
B.乙向其朋友赵某表示要杀掉仇人陈某
C.丙为了盗窃张某家财产,毒死了张某家的看家犬
D.丁为方便对刘某实施抢劫,对刘某的活动规律进行跟踪调查
14.李某系A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账员。2002年3月20日下午下班时,李某发现本所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未锁)。当日下班后,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2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箱中,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他人找出。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既遂 B.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未遂
C.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 D.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15.依据法律规定,在管制的判决和执行方面,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
A.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C.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酌量发给报酬
D.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16.刑法分则某条文规定:犯A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犯A罪,但情节较轻,且其身无分文。对此,下列哪一判决符合该条规定?( )
A.甲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B.乙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且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
C.丙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拘役3个月
D.丁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罚金1000元
17.关于缓刑,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B.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C.对于数罪并罚但宣告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
D.虽然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有期徒刑,但只要符合缓刑条件,仍然可以适用缓刑
18.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B.对于犯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即使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得适用假释
C.对于累犯,只要被判处的刑罚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均可适用假释
D.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19.下列情形哪一项属于自首?( )
A.甲杀人后其父主动报案并将甲送到派出所,甲当即交代了杀人的全部事实和经过
B.甲和乙共同贪污之后,主动到检察机关交代自己的贪污事实,但未提及乙
C.甲和乙共同盗窃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乙曾经诈骗数千元,经查证属实
D.甲给监察局打电话,承认自己收受他人1万元贿赂,并交代了事情经过,然后出走不知所踪
20.下列哪一种情形不成立累犯?( )
A.张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缓刑期满后的第3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B.李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的第4年,又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C.王某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执行3年后被假释,于假释期满后的第5年又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D.田某犯叛逃罪被判处管制2年,管制期满后20年又犯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
21.某甲是间歇性精神病人。某日,某甲喝醉了酒,把某酒店老板打成重伤,在群众抓捕他时,某甲因惊恐而精神病发作。则某甲( )。
A.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 B.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处罚
C.不负刑事责任,因其是精神病人 D.应当负刑事责任
22.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分为( )。
A.主犯、胁从犯、预备犯、教唆犯
B.首犯、胁从犯、未遂犯、帮助犯
C.主犯、实行犯、帮助犯、从犯
D.主犯、从犯、胁从犯、同时还规定了教唆犯
23.吴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则他实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应为多少年?( )。
A.3年 B.10年 C.13年 D.7年
24.某甲在公共汽车上窃取某乙人民币3000元,下车时被某乙发现,要将其扭送派出所途中,甲猛地将乙打倒在地,窜入一死胡同,被群众抓获,某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构成抢劫罪 B.构成盗窃罪
C.构成抢夺罪 D.尚未构成犯罪
25.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 )。
A.挪用公款罪 B.贪污罪
C.挪用资金罪 D.受贿罪
26.以下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的是( )。
A.甲是故意,乙是过失 B.甲、乙都是过失
C.甲无意中帮助乙完成了犯罪 D.甲、乙共同故意
27.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 )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A.确有悔改表现 B.确有立功表现
C.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D.正在提出申诉的
28.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死缓执行期间,应当予以减刑的条件是( )。
A.死缓执行期间,没有犯罪的 B.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
C.死缓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的 D.死缓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29.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可能( )。
A.都是主犯 B.都是从犯
C.都是胁从犯 D.有的是主犯,有的是从犯
30.丈夫甲为了杀死妻子乙,在妻子饭碗里投放毒药,明知孩子丙可能因为分食而中毒,由于杀妻心切而不顾孩子的死活。甲对乙的心理态度和对丙的心理态度分别是( )。
A.均为直接故意 B.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C.直接故意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D.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31.对正在进行中的下列哪一种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
A.殴打行为 B.诽谤行为
C.诬告陷害行为 D.贪污行为
32.甲某精心准备窃取银行客户密码,晚上在家中利用互联网将客户账上的10万元转入自己的账户。其妻发觉后极力劝阻,甲某悔悟,又将10万元转入客户的账户。甲某的行为属于( )。
A.犯罪中止 B.犯罪未遂 C.犯罪既遂 D.不构成犯罪
33.甲、乙为劫取财物将在河边散步的丙杀死,当场取得丙随身携带的现金2000余元。甲、乙随后从丙携带的名片上得知丙是某公司总经理。两人经谋划后,按名片上的电话给丙的妻子丁打电话,声称丙已被绑架,丁必须于次日中午12点将10万元现金放在某处,否则杀害丙。丁立即报警,甲、乙被抓获。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A.抢劫罪和绑架罪并罚
B.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和绑架罪并罚
C.以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
D.以故意杀人罪、侵占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
34.乙与丙因某事发生口角,甲知此事后,找到乙,谎称自己受丙所托带口信给乙,如果乙不拿出2000元给丙,丙将派人来打乙。乙害怕被打,就托甲将2000元带给丙。甲将钱占为己有。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
A.按诈骗罪处理 B.按敲诈勒索罪处理
C.按侵占罪处理 D.按抢劫罪处理
35.某晚,甲潜入乙家中行窃,被发现后携所窃赃物(价值900余元)逃跑,乙紧追不舍。甲见杂货店旁有一辆未熄火摩托车,车主丙正站在车旁吸烟,便骑上摩托车继续逃跑。次日,丙在街上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和甲,欲将甲扭送公安局,甲一拳将丙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本案不能以下列哪一罪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
A.抢劫罪 B.抢夺罪
C.盗窃罪 D.故意伤害罪
36.甲某认为乡公安员乙某办事不公,致其“坐班房”丢脸,因而怀恨在心。某日酒后,妻子责骂甲某是“班房坯”。甲某被激怒,转身操起一把长约1.2米的钢叉,声称要把乙某和乙某的女儿刺死。他携钢叉去乡里寻找乙某未果,便沿路来到供销社门市部顺手拿走一瓶乐果农药,夹在腋下,来到乙某女儿的工作单位,声称:交出乙某的女儿,与其他人无关!该单位的职工说乙某的女儿不在。他不相信,到车间里寻找也未找到,被工厂保安控制住。甲的行为( )。
A.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B.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
C.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
37.派出所长陈某在“追逃”专项斗争中,为得到表彰,在网上通缉了7名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并且已受过治安处罚的人员。虽然陈某通知本派出所人员不要“抓获”这7名人员,但仍有5名人员被外地公安机关“抓获”后关押。关于陈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陈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B.陈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C.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D.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38.焦某某因涉嫌受贿被检察院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焦某某追究刑事责任,检察院应当( )。
A.不起诉 B.移送起诉 C.撤销案件 D.交付审判
39.某检察院决定逮捕涉嫌受贿的某市副市长毕某,毕某闻讯后潜逃。为缉捕毕某,有权发布通缉令的机关是( )。
A.人民检察院 B.公安机关 C.人民法院 D.某市纪检委
40.在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受刑事追诉的涉嫌犯罪的人被称为( )。
A.人犯 B.被告人 C.犯罪嫌疑人 D.犯人
41.小张犯盗窃罪被一审法院判决并处罚金5000元,小张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对小张并处罚金的执行机关是( )。
A.一审法院 B.二审法院 C.监狱 D.公安机关
42.山海关海关负责人陈广天,在负责查处一起案值巨大的走私案件时,本应移送检察机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陈广天由于接受行为人贿赂人民币2万元,便大事化小,以行政处罚代替了刑事处罚,陈广天的行为应定性为( )。
A.已构成受贿罪
B.已构成放纵走私罪
C.已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D.已构成受贿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43.张某意图杀害李某,一日晚藏于李某院内,从虚掩的门缝中见一黑影在移动,即认为是李某,遂举枪射击,次日方知打死的不是李某,而是其家中的一头牲畜。张某( )。
A.应负故意杀人未遂的责任 B.属于意外事件
C.应负过失致死的责任 D.因未造成李某受损害不负刑事责任
44.收购废品的小贩赵某答应收购某铜厂15岁青工罗霜偷的工业用紫铜,罗遂偷出价值1500元的铜块交给赵某。2人的行为构成何罪?( )
A.赵某构成销售赃物罪,罗某构成盗窃罪
B.赵、罗构成共同盗窃罪
C.赵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和销售赃物罪,罗构成盗窃罪
D.赵构成盗窃罪,罗不构成犯罪
45.某甲,男,16岁,因与其父共同涉嫌贪污而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讯问某甲时,下述正确的做法是( )。
A.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B.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C.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D.应当通知其聘请的律师到场
46.公、检、法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
A.3 B.4 C.7 D.6
47.拘传的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
A.8小时 B.12小时
C.16小时 D.24小时
48.犯罪嫌疑人甲在押期间患严重疾病需办理取保候审,下列主体中无申请权的是( )。
A.甲本人 B.甲聘请的律师
C.甲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D.甲的父亲
49.对于( )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A.不满十四周岁 B.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
C.不满十八周岁 D.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
50.对被判处( )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适用减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三、多项选择题(本部分10题,每题所给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是正确答案。)
1.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欲放火烧死王某,因认错房间,误将李某烧死。甲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乙在打猎时,误将远处藏在草丛中的的儿童当成狐狸打伤,对乙应按实际情况依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C.丙欲杀仇人黄某,即隔窗向躺在椅子中的黄某开了两枪。没想到,黄某此前已经被别人杀死了。由于杀的是尸体,丙不构成犯罪。
D.对于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要区分两种对象是否体现相同的社会关系(是否超出同一犯罪构成)而进行分类处理
2.以下哪些组织是仅参加该组织就构成犯罪的?( )
A.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B.恐怖活动组织
C.间谍组织 D.抢劫集团
3.关于因果关系的说法,以下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A.甲将乙逼到悬崖边,欲枪杀乙。乙害怕被打中,向后退,跌下悬崖,被摔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而且甲要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B.甲向乙的茶杯中投放某种毒药0.2克,乙恰巧那天醉酒回家,喝下茶杯中的水后中毒死亡。经鉴定认为,该种毒药的致死量为0.5克,0.2克本不会致人死亡,但在乙严重醉酒的作用下,发生死亡结果(被害人特异体质、状态)。由于毒药量本不能致死,所以甲的投毒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甲欲杀害其仇人张三,某日8时对其所喝牛奶下毒,1小时后毒性必定发作,张三一定会死。但张三服毒后坐飞机去外地出差,8时45分飞机故障坠毁,张三死亡。死亡结果的发生和甲的杀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甲不构成犯罪
D.乙欲杀其仇人赵某,在河边对其砍了10刀,被害人重伤昏迷。乙以为赵某已经死亡,遂离去。但2小时后,赵某自己醒来,因神志不清,误向河中走去,被淹死。赵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甲因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如果又构成其他犯罪,应该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B.乙盗窃某单位钱物后为掩盖罪行而将该单位财务室放火烧毁,属于吸收犯,应该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C.丙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属于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竞合,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D.丁盗窃商业秘密,属盗窃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竞合,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5.下列哪些情形不成立累犯?( )
A.李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的第4年,又犯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B.张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缓刑期满后的第3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C.王某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执行3年后被假释。假释的第2天又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D.田某犯叛逃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2年,期满后15年又犯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罪,被判处管制1年
6.下列行为中构成保险诈骗罪的有( )。
A.被保险人王某因过失造成被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取得保险金
B.投保人徐某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
C.某单位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
D.保险事故的证明人宋某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实施保险诈骗提供便利
7.下列情形中,哪些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
A.王某进入一家饭馆试图行窃。他看见顾客彭某结完账离去时,将手机遗忘在桌上,即在彭某踏出饭馆的一瞬间,将其手机装入口袋后逃离现场
B.旅客离开宾馆时将装有数万元现金的密码箱遗忘在房间中,被服务员发现后藏起来准备私吞。后来旅客回来寻找,服务员害怕被告发,主动归还
C.王某在出差前将电脑放在邻居钱某家,钱某擅自将电脑变卖、私吞钱款。王某回家后,钱某谎称电脑被盗
D.白某在饭店吃饭,离开时将手提电脑遗忘在饭桌上,被店主藏匿。白某发现后回来寻找。店主谎称没有发现,拒不交出
8.下列关于单位犯罪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王某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等单位,利用该单位实施犯罪的,不成立单位犯罪
B.甲、乙、丙三人成立某文化传播公司后,合法经营获利1万元,实施诈骗行为获款190万元,不成立单位犯罪
C.钱某和李某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钱某和李某私分的,不成立单位犯罪
D.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可以按合同诈骗罪定罪
9.下列关于缓刑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A.对累犯以及实施杀人等暴力性犯罪的人,不得宣告缓刑
B.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个月
C.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有关缓刑的规定,只要没有再犯新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D.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10.下列关于假释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A.对于因杀人、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当他们被减刑后,如果剩余刑期低于十年有期徒刑,则可以假释
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遵守了各种相关规定,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假释考验期满,剩余刑罚就不再执行
D.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如果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A。解析:《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了属地管辖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所以,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之外,均适用我国刑法。A选项正确。
2.【答案】B。解析:题中甲为逃避检查,不顾抓着车门的乙,在疾驶中突然刹车,致乙重伤,甲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是典型的间接故意。根据题中条件,甲只为摆脱乙,并不具有杀人的直接故意,只是采用了不计后果的方法。由以上分析可知甲也不构成过失。故正确答案为B。
3.【答案】C。解析:不作为是指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成立不作为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客观要件:(1)行为人具有某种特定的义务。义务的来源通常包括:①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③法律地位或者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④先行行为造成的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据此A项中县卫生局副局长刘某虽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对阻止犯罪行为并不具有法律或职务上的义务,不成立犯罪。同理D项中路人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B中甲携6岁的侄子乙外出,由于这一先行行为,甲对乙便负有救助的义务。甲构成不作为。故ABD三项表述均有误。
4.【答案】B。解析:《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因此本题选B。
5.【答案】B。解析: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题中,甲并无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故意,也无破坏交通工具的故意,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6.【答案】C。解析:朱某对其子之死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
7.【答案】B。解析:李某明知私拉电网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在自己的花房周围拉电网,并且未采取任何防止结果出现的措施,对出现的结果是一种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所以是间接故意。
8.【答案】C。解析:甲过失致乙死亡,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又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即产生杀人的故意,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对象不能犯的未遂。D选项是因果关系错误的解决方式,因果关系的错误不影响犯罪构成。因果关系错误的一般情况是第一个行为是故意行为,第二个行为是过失行为,第二个行为实现了第一个行为所追求的目的。因而以第一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的既遂认定。但本案恰好相反,第一个行为是过失行为,过失行为是没有犯罪目的的,因而这里也不存在因果关系错误的问题。由于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又故意实施了第二个行为,实际上第二个行为无法既遂(对象不能犯)。第二个行为是主体对客体认识的错误,成立故意杀人的未遂。第一个行为和第二个行为之间是互相独立的关系,因而认定为数罪。所以最后的正确选项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
9.【答案】A。解析:孙某明知与自己失散后小孩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下,放任危险结果的发生。由题目中孙某既不寻找也不告知小孩家人可知,小孩遭遇危险与否均不违背孙某的意愿。孙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选项A正确。选项B、D明显错误。选项C与孙某的主观要件不符、孙某对于危害结果抱放任而不是反对的态度。选项C不正确。
10.【答案】A。解析:本题考察的是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题中李某为了使集体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实行防卫,属于正当防卫。由于歹徒当场使用暴力手段抗拒抓捕,其犯罪性质已经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李某将窃贼推倒在地,致其死亡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选项A为正确答案。
11.【答案】A。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正当防卫问题。本案中“乙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乙对张某实施不法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和时间条件。“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甲为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打击,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和防卫目的的要求。虽然将乙打昏在地,但从侵害行为和防卫行为的强度对比来看,甲并未超出必要限度。所以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而张某在乙失去侵害能力时,却侵害乙的生命权,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张某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12.【答案】B。解析:因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称为不能犯的未遂。其中对于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所导致的未遂是对象不能犯的未遂。甲误认为乙是妇女而意图强奸,发现乙是男人后逃跑,符合对象不能犯的未遂的特征,属于强奸未遂,B选项正确。
13.【答案】B。解析:选项A属于为了抢劫制造条件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选项B只是犯意表示,不构成犯罪;选项C属于为了盗窃制造条件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选项D属于为了抢劫制造条件的行为,也构成犯罪预备。
14.【答案】C。解析:贪污罪(《刑法》第382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还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贪污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①前者除侵犯财产外还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后者只侵犯了财产;②前者的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后者的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③前者的行为包括利用职务之便的侵吞、窃取、骗取及其他手段,后者的行为分别是特定的窃取、骗取与侵占行为,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的问题;④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题中李某虽然在行为方式上是窃取,似乎符合贪污罪客观方面的特征,但李某所窃取的2万元营业款并没有利用其记账员的职务便利,因为营业款是出纳员保管,所以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区别是: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就是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最终达到了非法占有并任意处置该财物的目的,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本题中李某已经将营业款藏到垃圾袋中,在事实上已经脱离了银行的控制,因此,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既遂。
15.【答案】C。解析:依据《刑法》第38条和第69条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AB选项的内容本身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所以C选项内容本身是错误的。在劳动中应酌量发给报酬的是对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的执行内容。根据《刑法》第41条的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所以D选项不选。
16.【答案】D。解析:根据题意,对犯A罪的判决:一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对被告人判处刑罚时还需要考虑其具有的法定情节或酌定情节。选项A、B的错误在于“身无分文”不属于酌定从轻判处刑罚的情节。选项C适用刑罚错误,应判处有期徒刑而不是拘役。解答本题首先需要看清题干,在正确理解题意之后方能准确作答。应注意题干中的“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等关键词。
17.【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第74条的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所以A项正确。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由于刑法中各种减轻、免除处罚规定的存在,数罪并罚和故意杀人罪最后的宣告刑都有可能为3年以下,所以两者都有能够适用缓刑的可能,CD均正确。刑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可适用缓刑,只有累犯不适用缓刑,所以B项错误。本题为选非题,应当选B。
18.【答案】D。解析:根据《刑法》第84条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并未被剥夺政治权利,而A项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不是假释的规定。所以A项错误。《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本条的解读应当分两部分,一是对累犯不得假释;二是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因此B、C两项说法错误。《刑法》第65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由于刑罚还未执行完毕,不能构成累犯。所以D项正确。
19.【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A选项正确。
该解释第1条还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B选项中未供述同案犯乙,C选项中未供述本人罪行,均不成立自首。
依据该解释第1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D选项中甲出走不知所踪,属于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情况,也不能认定为自首。
20.【答案】A。解析:由于累犯的成立以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罪为条件,故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以及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都不成立累犯。故选A。D属于特殊累犯不应选。
21.【答案】D。解析:《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选D。
22.【答案】D。解析:《刑法》第26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3.【答案】C。解析:参见《刑法》第58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24.【答案】A。解析:甲的行为构成转化抢劫罪。参见《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5.【答案】B。解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6.【答案】D。解析: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7.【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28.【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
29.【答案】D。解析:根据《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共同犯罪中行为人有两人以上,因此教唆犯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
30.【答案】B。解析: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我国刑法规定的大部分犯罪都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从题意可知,甲对乙是直接故意,对丙是间接故意。
31.【答案】A。解析: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2)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3)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4)主观条件。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因此选A。
32.【答案】C。解析: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主体,根据刑法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可能成为盗窃罪的主体。②在一般情况下,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③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或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是盗窃罪的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④本罪的直接客体在一般情况下是为刑法所保护的所有权制度。
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别是: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就是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最终达到了非法占有并任意处置该财物的目的,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33.【答案】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所以,甲和乙为劫取财物而将丙杀死,当场取得现金2000元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
行为人故意杀死被害人后,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被害人被绑架为名,向其亲属索取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考虑,劫持或者控制他人,提出勒索财物的要求。行为人是否实际绑架了他人,是勒索财物行为构成绑架罪还是敲诈勒索罪的关键所在。所以甲和乙将丙杀害后,又临时起意给丙妻丁打电话,声称丙已被绑架,勒索现金10万元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应当对二人的上述行为以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实行数罪并罚,所以C选项为正确答案。
34.【答案】A。解析:可以采用排除法来解答本题。首先甲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因为不符合抢劫罪的行为方式。其次,甲的行为也不构成侵占罪,因为侵占罪的前提是合法持有他人财务。
35.【答案】A。解析:甲盗窃后为了逃跑,趁丙不备,夺取丙的摩托车,分别构成盗窃罪和抢夺罪。次日为抗拒抓捕而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构成单独的故意伤害罪。此题考察的是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时空限制。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当场”指犯罪现场以及犯罪分子刚一离开现场就被及时发觉而立即追捕的过程(被视为犯罪现场的延伸)。本题中被害人丙于次日抓捕甲的行为已不属于犯罪现场的延伸,所以甲的暴力行为不能转化为抢劫罪,而是单独的故意伤害罪。
36.【答案】B。解析:预备、未遂的区别要点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但是着手实行犯罪的判断需要因罪而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案属于预备犯,杀人行为的着手是开始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但不同的方式的着手的点是不同的,在刀杀、枪杀、棍杀的时候起码要等到行为人看到被害人,举起武器要打、要杀才能认为是着手,显而易见在本案中行为人连被害人的影子也没有见到,当然不能认为是着手。由于行为人没有找到被害人而且被其他人拿下,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是预备犯。这就是未遂与预备的区别。常见的未遂与预备的区别除了杀人问题以外还有抢劫。如:一个人打出租车到某地去,结果引起司机的怀疑,直接把车开到了公安局去了,这种情况属于预备犯,因为抢劫的着手是为了获得财物,开始使用暴力威胁行为。在这个案件中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来不及实施,因此是预备犯。
37.【答案】A。解析: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超越职权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务,或者故意违法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②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超越职权或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③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处理事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④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社会公务的正常管理秩序。
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③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④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这一犯罪。②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③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④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本题中派出所所长陈某为得到表彰,在网上通缉了7名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并且已受过治安处罚的人员,致使5名人员被外地公安机关“抓获”后关押。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故本题中选项A为正确答案。
38.【答案】C。解析:在侦查阶段是撤销案件,在起诉阶段是不起诉。享有受贿案件侦查权的是检察机关,所以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适用的是撤销案件。
39.【答案】B。解析:本题属一般常识,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
40.【答案】C。解析:提起公诉前叫“犯罪嫌疑人”,审判阶段叫“被告人”,判决之后叫“罪犯”。
41.【答案】A。解析:注意执行权的划分,罚金、没收财产和死刑立即执行的执行机关是法院。监狱对有期徒刑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有执行权,公安机关对管制、剩余刑期不足一年的罪犯有执行权。因此C、D错误。注意无论在刑事还是在民事程序中,一般都由一审法院执行,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由上级法院执行。A正确,B错误。
42.【答案】D。解析:受贿罪,是指国家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构成受贿罪。陈某的行为符合此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受贿罪。依据《刑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陈某的行为显然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选项D正确。
43.【答案】A。解析:张某出于杀害李某的目的实施了杀人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认识错误而使杀人行为没有得逞,应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选项A正确。张某的行为并非不能预见原因所致,选项B不正确。C选项的主观条件与题目不符,不正确。由题目可知,张某的行为已经造成了李某的现实危险,因此,选项D不正确。
44.【答案】B。解析:赵某明知罗某以盗窃所得财物出售,仍答应收购,赵罗二人在罗某盗窃之前已经形成共同的犯罪意识,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是共同犯罪。选项B正确。赵某构成销售赃物罪的前提是赵某在罗某犯罪前不知道其犯罪意图。选项A、C可排除。选项D明显错误。
45.【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46.【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58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47.【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92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48.【答案】C。解析:《六部委刑事诉讼规定》第20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49.【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50.【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规定,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适用减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三、多项选择题
1.【答案】AD。解析: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时,就是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要分类掌握:
(1)如果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社会关系,则行为人的罪名和罪过形态都不会改变。例如甲欲杀死王某,结果杀死了李某,仍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既遂。
这里有个理论要掌握:“法定符合说”。该理论认为在行为人对犯罪对象发生错误认识时,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和实际发生的事实虽非具体的一致,但这部分不一致,只要不改变构成要件的内容,就不影响既遂状态的形成。即,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例如想盗窃枪支,却盗回来弹药,或者想杀甲,却杀了乙,都构成犯罪既遂。
(2)如果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不同的社会关系,则行为人的罪名和罪过形态就会不同。例如误把狗熊当人加以杀害,构成故意杀人未遂;误把人当狗熊加以杀害,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有过失则成立过失犯罪。
选项A体现了法定符合说,选项B、C都没有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都是错误的。
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错误包括对犯罪对象、手段、行为性质和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由于这种错误影响到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因此会影响定罪量刑。其处理原则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如果本来想犯罪,由于认识错误,犯罪不成的,定犯罪未遂;如果本来不想犯罪,由于认识错误,造成危害结果的,不成立故意犯罪,有过失的,定过失犯罪,无过失的,定意外事件。
请注意法定符合说:对未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认识错误,罪名、犯罪主观方面都不变。例如把甲当乙杀害的,仍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请注意认为盐水会毒死人而故意用盐水毒人的(愚昧犯)和迷信犯都不构成犯罪。此时,行为人对行为手段并无认识错误。
2.【答案】ABC。解析:《刑法》规定了三种组织是不能参加的,只要参加,就构成犯罪。这三种组织就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恐怖活动组织、间谍组织。参加前两种组织,又有其他犯罪活动的,还要数罪并罚,参加间谍组织又接受其间谍任务的,则不数罪并罚。
对这三个罪,除了掌握这是刑法将预备行为提升为实行行为,只要参加这些组织,就构成犯罪,还要掌握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恐怖活动组织,又有其他犯罪活动的,要数罪并罚,而参加间谍组织又接受其间谍任务的,则不数罪并罚。
3.【答案】BC。解析:选项A考查的是对狭义的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仍然发生了其预期的结果,但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即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具体样态发生了认识错误。如本案中,行为人本来要打死被害人,但被害人却是摔死的。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被害人仍然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而死亡的,行为人的行为就和其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要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
选项B、C和D考查的都是存在介入因素时因果关系的判定。如果由介入因素独立、完整地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中断了,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再具有因果关系。选项B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是错误的,是毒药和醉酒两个因素结合造成了乙的死亡,所以二者之间仍有因果关系。选项C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对的,但结论是错的。即使甲的行为和张三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甲也要承担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选项D是正确的,赵某之所以会掉进河里,是因为乙砍伤其,致其神志不清。因此,赵的死亡和乙的行为仍有因果关系。
本题考查了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和因果关系的中断,是理论性比较强,难度较大的题目。掌握因果关系的中断,重点是考查是否由介入因素独立、完整地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因果关系理论是比较难以掌握的理论。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要掌握以下三点:
(1)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其是一种非常简单明了的事实关系,判断因果关系的有无,与行为人主观能否预见无关。
(2)有无因果关系与行为人应否负刑事责任是两个概念。有因果关系只是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应否负刑事责任,除了危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要存在客观因果关系外,主体还必须具有主体资格(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还要具备主观要件(有故意或过失)。因此即使有因果关系,主体也不一定对危害结果负责。
(3)介入他人或者被害人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如果行为人的前一行为提供了发生后一危害结果条件,一般即可认为有因果关系。反之,如果由介入因素独立、完整地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中断了,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再具有因果关系。
4.【答案】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5项规定,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6项规定,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乙应该数罪并罚,丙应以盗窃罪论处,丁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故B、C、D项均符合题目要求,当选。
本题主要考查有关盗窃行为的特殊规定,一定要熟练掌握是定一罪还是数罪并罚,还是择一罪从重。
(1)注意盗窃罪中可以判处死刑的情形:一是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是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2)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5.【答案】BC。解析:累犯包括两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和普通累犯。对于前者,只要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视为累犯。对于后者,必须同时满足:(1)前后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2)前后都是故意犯罪;(3)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新罪。因此选项D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
选项A完全符合普通累犯的构成要件,因此构成累犯。
选项B考查的是缓刑期满的人能否构成累犯。《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因此,构成累犯必须是有期徒刑被执行完毕或被赦免。《刑法》第76条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所以,对于缓刑考验期满的人来说,其有期徒刑并未执行,当然不存在“执行完毕或被赦免”的情况,所以缓刑考验期满又犯罪的人,不可能构成累犯。
选项C属于“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内”,由于此时刑罚并未执行完毕,因此不能构成累犯。
本题考查了累犯的构成要件。需要注意的是累犯中的特殊问题: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外又犯罪的,在假释考验期内、外又犯罪的。
《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因此,构成普通累犯必须同时满足:(1)前后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2)前后都是故意犯罪;(3)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新罪。由于缓刑犯并未执行有期徒刑,因此在缓刑考验期外犯罪的,不构成累犯。在假释考验期满5年内又故意犯罪的,则可能构成累犯。因为此时其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但是,在假释、缓刑考验期内犯罪的,都不可能构成累犯,因为此时刑罚还未执行完毕。
《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因此这种累犯没有刑种、刑度、时间间隔的限制。
6.【答案】BCD。解析:《刑法》第19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依据上述规定,B选项投保人徐某的行为符合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C选项符合第1款第(一)项的规定,D选项符合第4款的规定,均构成保险诈骗罪。
本题考查保险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基本上属于根据法条出的题目,只要有针对性地加以记忆,这类题目就不会做错。
要注意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如果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是出于过失而非故意提供了虚假证明文件,就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应以其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定罪量刑。除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外,其他如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不具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的人相互勾结,以实施保险诈骗为目的,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相互勾结,实施保险诈骗的,应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7.【答案】AB。解析:《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依此,题中C、D项的情形都已构成侵占罪。而A项中,王某并没有合法持有该手机的行为,他是在获得该手机之前就有非法占有的念头的。侵占罪必须是合法持有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的念头,因而拒不交出的。所以,选项A不构成侵占罪。B项中服务员因为害怕被告发主动归还,其行为已不属于拒不交出的情形,故不构成本罪。
本题考查的是对侵占罪的认定。认定侵占罪的关键在于侵占罪必须是变合法持有为非法侵吞,行为人是将自己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还。
(1)本条规定的是侵占罪,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2)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关键区别在于侵占包括两个密不可分的行为特点,即合法持有加上非法侵吞,行为人将自己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还。所以,侵占罪的既遂以拒不交出或拒不交还为标准。
(3)注意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行为主体是否为特殊主体以及行为人是否是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实施的非法占有财物行为,同时,侵占行为的对象范围也有所不同。
8.【答案】ABCD。解析:《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3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很容易知道A、B、C项正确。
根据《刑法》第30条和第193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因此,D项正确。
本题主要考查单位犯罪,要注意构成单位犯罪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了单位犯罪为限。
要注意法律规定的是单位犯罪,不是法人犯罪。依照刑法的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既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也包括单位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并不要求这些部门领有营业执照。因此作为刑事诉讼被告人的单位,其范围较民事诉讼主体更为广泛,这也是刑法规定为单位犯罪而非法人犯罪的原因所在。
9.【答案】ABCD。解析:(1)选项A:对累犯不得判处缓刑是正确的,但法律并不禁止对暴力性犯罪判处缓刑。只要宣告刑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的,都可以被判处缓刑;(2)选项B: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3)选项C:有三种情况都可以撤销缓刑:犯新罪、被发现漏罪、违反缓刑的规定情节严重。(4)选项D:被判处缓刑的人,并未执行原判刑罚,因此不存在先减还是先并的问题。在撤销缓刑后,直接以原判刑罚(而不是考验期)和新罪或者漏罪并罚即可。
10.【答案】ABCD。解析:(1)选项A:不得被假释的人在整个服刑期间都不得被假释,而不是说如果剩余刑期低于十年有期徒刑,则可以假释;(2)选项B:凡是犯新罪的,都要先减后并;(3)选项C:假释考验期满的法律后果是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不是不再执行;(4)选项D:如果有特殊情况,要突破最低的服刑时间限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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