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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法学题库858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4-26 22:27:53

 

98.【答案】C。

【考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解析】A错误:《行政诉讼法执行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公安局不立案侦查的行使的是司法行为,而不是行政行为,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B错误:行政诉讼是“民告官”,双方当事人是恒定的。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或者相关人,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而不能由行政机关作为原告。房管局向法院起诉不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C正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D错误:市政府发布的标准是针对不特定人可以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99.【答案】B。

【考点】行政诉讼法一审判决

【解析】A错误:镇政府已经实施了强拆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因此不能作出撤销判决。

B正确:《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2款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因此可以判决强拆行为确认违法。

C错误:履行判决是针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要求其履行义务,本案中起诉的是镇政府的强拆行为,不能判决履行。

D错误:《行政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本案被诉的是强拆行为,而不是行政处罚,所以不能作出变更判决。

100.【答案】C。

【考点】司法赔偿的义务机关、司法赔偿范围

【解析】A错误:《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为批准逮捕后决定撤销案件,所以赔偿义务机关为作出批准逮捕的机关即县检察院。

B错误:《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所以张某的赔偿请求属于国家赔偿。

C正确:《国家赔偿法》第12条第4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D错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4、25条规定,本案赔偿义务机关为县检察院,为法院以外的机关。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的,当事人应当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向复议机关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而不是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责编: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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