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法学题库753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4-26 21:43:53
4.【答案】B。
【考点】紧急避险
【解析】避险意图是成立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指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甲认识到从鱼塘抽水的目的是救火,是为了避免仓库及其中的物品被烧毁,故应认定甲具有避险意图。即便甲有报复动机,也无法否定避险意图的存在,A错误。
在当时的情况下,除了从鱼塘抽水之外,没有其他办法可以避免仓库被烧,故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B正确。
甲的行为不但避免了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财物被烧毁,而且还避免了仓库被烧毁,属于保全了更大的权益,符合避险限度要件。因此,甲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故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CD错误。
5.【答案】D。
【考点】犯罪未遂
【解析】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购买毒品的,是贩卖毒品罪的预备行为。未能够买到毒品就被查获构成犯罪预备,而非犯罪未遂。因此,A选项成立贩卖毒品罪的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
选项B中,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未到银行提取现金即被查获的,该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侵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成立受贿罪,并且犯罪既遂。这种情形与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财物被小偷盗走一样,构成受贿既遂是没有疑问的。
选项C中,从行贿人的角度而言,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5万元财物,财物已被送出,该行为侵害了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故成立行贿罪既遂。虽然5万元财物被退回,但这改变不了犯罪既遂的事实。从受贿人的角度而言,面对5万元的财物,只要受贿人没有明显的拒绝(拒绝必须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现,或者在当时存在明显难以拒绝的情形),受贿人收下财物本身即表明其承诺为他人谋利益,该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侵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成立受贿罪既遂。至于第二天退回财物,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事后处理赃物的行为,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
选项D中,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由于诈骗犯未能取得财物,该诈骗行为不符合“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这一诈骗罪的构造,只能认定为诈骗未遂。
6.【答案】A。
【考点】犯罪中止
【解析】有效性是指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即使行为人主动放弃或者积极努力防止,但结果还是发生了,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犯罪行为→中止行为→介入因素→危害结果发生。对此主要是判断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如果有,则构成犯罪既遂;如果没有,则不构成犯罪既遂,因为有中止行为,构成犯罪中止。根据介入因素三标准,本题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甲不构成犯罪既遂,而是犯罪中止。D项,乙突然跳车,甲没有救助的机会和可能性,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所以本题选项A。
7.【答案】D。
【考点】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片面共犯;间接正犯
【解析】根据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犯罪概念可以阶层化理解。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概念,应当如此理解:两人具有符合客观阶层要件的共同行为,可以视为一种暂时的共同的“犯罪”;如果既符合客观阶层要件,又符合主观阶层要件,那就是最终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这种犯罪现象,是一种客观违法阶层的特殊样态。认定两人构成共同犯罪,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在客观违法阶层,两人共同制造了法益侵害事实,在制造法益侵害事实上,两人具有连带性。至于在主观责任阶层,谁应受谴责,可以分别判断。即所谓“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传统四要件体系认为,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年龄、责任能力。如此的话,本题的甲乙就不构成共同犯罪,这样就无法追究乙的责任。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正确的分析是,甲乙在客观阶层构成共同犯罪,甲是实行犯,乙是帮助犯也是从犯;在主观责任阶层,甲因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乙应负刑事责任,乙对甲没有支配力,不成立间接正犯。片面正犯是指双方的意思联络是单向性的,而非相互的。而题中甲乙具有相互的意思联络。本题答案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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