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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法学题库730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4-26 00:04:41

 

41.【答案】B。

【考点】减刑、假释

【解析】A项:《最高法解释》第449条第1款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裁定;(2)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3)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4)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甲虽然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但其减刑仍然应由服刑地的中级法院裁定。所以A项错误。

B、C项:《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2)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3)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4)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5)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6)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乙因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因此应当开庭审理并通知乙参加。所以B项正确。丙系因受贿罪这一职务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对其减刑应该开庭审理,所以C项错误。

D项:该规定第7条确定了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参与人,并不包括聘请律师到庭发表意见,而且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是对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申请进行的审理,与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不同,所以D项错误。

责编: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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