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法学题库453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4-25 21:58:52
甲将房屋租给乙,在租赁期内未通知乙就把房屋出卖并过户给不知情的丙。乙得知后劝丙退出该交易,丙拒绝。关于乙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因甲出卖房屋未通知乙,构成重大违约
B.请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C.主张由丙承担侵权责任,因丙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
D.主张由甲承担赔偿责任,因甲出卖房屋未通知乙而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
【参考答案】D
【考点】房屋租赁合同
【解析】甲虽然侵犯了乙的房屋优先购买权,但该行为不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除非甲、乙二人在合同中约定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行为是租赁合同解除的条件。故乙请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无合法依据,A选项说法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据该条规定,承租人只能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不能主张甲与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B选项说法错误,D选项说法正确。丙在同甲的交易中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乙不可主张由丙承担侵权责任,C选项说法错误。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