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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法学题库429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4-25 21:53:08
5.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吴某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A

A.如吴某一枪没有打中甲和乙,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如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

C.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仅成立故意伤害罪

D.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

6.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D

A.为保护国家利益实施的防卫行为,只有当防卫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时,才成立正当防卫

B.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使用第三者的财物反击不法侵害人,导致该财物被毁坏的,对不法侵害人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C.为摆脱合法追捕而侵入他人住宅的,考虑到人性弱点,可认定为紧急避险

D.为保护个人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也可通过损害公共利益的方法进行紧急避险

7.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D

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

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8.《刑法》第64条前段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关于该规定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A.甲以赌博为业,但手气欠佳输掉200万元。输掉的200万元属于赌资,应责令甲全额退赔

B.乙挪用公款炒股获利5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案发时贬值为300万元),应责令乙退赔500万元

C.丙向国家工作人员李某行贿100万元。除向李某追缴100万元外,还应责令丙退赔100万元

D.丁与王某共同窃取他人财物30万元。因二人均应对30万元负责,故应向二人各追缴30万元

9.关于职业禁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不一定都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

B.行为人违反职业禁止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C.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决定职业禁止的,在有期徒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均执行完毕后,才能执行职业禁止

D.职业禁止的期限均为3年至5年

10.关于追诉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A.《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不能适用该规定计算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

B.在共同犯罪中,对主犯与从犯适用不同的法定刑时,应分别计算各自的追诉时效,不得按照主犯适用的法定刑计算从犯的追诉期限

C.追诉时效实际上属于刑事诉讼的内容,刑事诉讼采取从新原则,故对刑法所规定的追诉时效,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D.刘某故意杀人后逃往国外18年,在国外因伪造私人印章(在我国不构成犯罪)被通缉时潜回国内。4年后,其杀人案件被公安机关发现。因追诉时效中断,应追诉刘某故意杀人的罪行

 

责编: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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