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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法学题库322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4-25 00:29:43

 

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

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

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

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参考答案】A

【考点】犯罪中止;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不作为)

【解析】甲杀人后,心生悔意,开车送被害人乙前往医院,只要当时送到医院乙就不会死亡,这些情况表明甲的行为在客观上属于故意杀人的中止行为,能否成立中止犯,取决于死亡结果的发生与甲的杀人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如果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不能要求甲对死亡结果负责,甲就有成立中止犯的余地。

甲放毒蛇咬乙的行为具有致乙死亡的危险性,但是,题目交代“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因此,甲的行为足以避免乙的死亡。乙声称想死、放弃救治,这一介入因素过于异常,一般人都会积极配合治疗),主要是异常的介入因素(乙主动放弃治疗)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应当认定死亡结果与甲的杀人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既然甲开车将乙送医的行为足以避免乙的死亡,则应认定甲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其行为成立犯罪中止。

根据客观归责理论中的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对于精神状态正常的成年公民,刑法并不过问其纯粹的自杀行为,只要被害人自愿地选择死亡。那么,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就应由被害人自我负责,而不能要求其他人负责,虽然甲的行为也创设了乙死亡的危险,但是,这一危险是只要将乙送到医院就完全可以消灭的,被害人“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死亡结果属于其自杀行为所致,不应归责于甲,而应由乙自我负责。甲在能够杀死乙的前提下自动消除了犯罪既遂的危险,符合中止犯的立法精神,应当成立中止犯

责编: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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