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法学题库279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4-25 00:12:38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
【参考答案】D
【考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解析】进行因果关系的具体判断时,应当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所起作用的大小。此外,如果考生熟悉客观归责理论,也可以根据客观归责理论判断有无因果关系(当然,客观归责理论不完全是因果关系理论)。
从统计学的角度看,行人被跳楼自杀的人砸死在生活中确实是“低概率事件”,但是,从刑法学的角度看,甲跳楼自杀的行为相当于高空坠物,有致人死伤的高度危险性,行人从楼下经过并不异常.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应当认定二者存在因果关系,A选项说法错误。被害人有贪利动机并不是否认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理由。诈骗行为具有导致他人财物被骗的高度危险性,在诈骗案中被害人或多或少存在贪利动机,这一介入因素并不异常,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应当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B选项说法错误。
甲驾车将乙撞死确实给第三人丙顺利拿走财物创造了条件,但具有条件关系不等于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该行为并不具有导致乙财物遭受损失的高度危险性,第三人丙取走受害人的财物,系一个极其异常的介入因素,是异常的介入因素导致乙遭受财物损失。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应认定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C选项说法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行为人如果仅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D选项的前半部分表述正确。由此,D选项总结出一个结论,即“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这一结论也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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