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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军分区(警备区)后勤部,驻苏部队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06]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驻江苏省的军队文职人员应在其聘用单位的所在地,参照当地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
二、聘用单位应尽快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手续,经办机构应按后联[2006]2号文件第二条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三、军队文职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执行。所在地人事部门应协助聘用单位做好军队文职人员档案工资的确定工作。经人事部门按规定核准的工资标准作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四、军队文职人员应全部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由聘用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本文下发前已经签订聘用合同的军队文职人员,应从签订聘用合同之月起参保,并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
五、签订聘用合同的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前已在地方参加养老保险的,应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其前后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聘用前在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属于参加养老保险改革试点范围的,应在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视同缴费年限证明,否则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六、军队文职人员被解聘后,按照我省养老保险转移的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手续。
七、军队文职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在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聘用单位应提供相关档案资料至所在地人事部门办理退休手续,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审批退休费,领取退休证,并由参保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退休费。
八、各地劳动保障、人事、财政部门应从大局出发,尽心协力,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军队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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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 苏 省 人 事 厅
江 苏 省 军 区 后 勤 部
责编:杨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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