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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公文的特点和分类】
一、党政机关公文的概念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2012年4月16日)(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公文是指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的重要工具。
二、党政机关公文的特点
公文就是官方文书。它的主要特征有五个方面:
第一是权威性和政策性。主要体现在它是依法制定与发布的,是治国理政的重要工具。
二是针对性和指导性。党政机关公文总是根据现实需要,为解决某个特定问题的指导某项工作而制发的。
三是规范性和约束性。机关公文在其规范的语言,与文学创作有本质区别。传达的意志不以受文者是否同意为前提,公文一旦发布实施,其法定效力将对受文者及其他有关方面的行为产生不同程度的强制性影响和约束,必须严格遵守或执行。
第四是程序性和严密性。公文制发和处理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从起草、审核、签发、校印、发出到拟办、批办、承办、归档、清退、销毁都需要严密的程序。
五是对应性和定向性。必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什么样的公文由什么单位制发、哪一级单位制发,有具体明确的对应关系。
三、党政机关公文的种类。
公文种类,即根据公文功能属性进行的分类,简称文种。我国古代最早的公文,从先秦到清末,由简到繁,文种先后出现的约有百种。朝代不同,文种名称也不同。《条例》对党政机关公文的种类进行了重新整合,分为十五种类。在公文处理工作中要认真区分法规中规定的文种、专用文种及其他文种之间的关系,正确选用文种,为公文拟制、办理、管理提供便利,达到行文的目标要求。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在实际工作中行政机关还是这13种类,决议与公报在政府及行政机关层面用处不多。这15个文种需要公文处理工作者熟练掌握,包括概念、特点、制作、审核等各个方面,要正确使用文种,发出的每个文件都要反映公文性质、行文方向、行文目的。
责编:张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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