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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与期限】
在军队文职人员招聘考试中。民法在法学类专业科目考试中占据较大的比重,民法内容庞杂,知识点较多,为方便考生的备考,下面我们就对民法中的诉讼时效的内容进行分析: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其特征有:1、属于法律事实:时效性能导致权力的消灭,应属法律事实。
2、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时间:速效时间由法律强行规定。
3、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二)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亦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预定某种权力于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
其特征是1、价值定位不同:除斥期间的规范功能旨在维持原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届满原事实状态之法律关系状态得到维持。而诉讼时效的规范功能则是为了维护新事实状态,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新法律关系状态得到法律肯定。
2、客体不同:除斥期间的客体是形成权;而诉讼时效的客体是债权请求权
3、效果不同:除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实体权力,诉讼时效消灭是胜诉权。
4、弹性不同: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期间经过不能中断、中止、延长;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期间可因中止、中断或延长而得延展。
5、始期不同:除斥期间一般权力成立时起算;而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自权力被侵害或权力可行使之时起算。
(三)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
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
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四)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身体受到伤害;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诉讼期间为1年。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力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与一般和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不同个,该期间是从权力被侵害时起计算,即适用于“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特殊主体”。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1.时效期间不同:有的期间较长,也有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一致的,还有短语2年的。
2.时效期间起算不同。
(五)诉讼时间的起算
从已知或应知权利被侵害开始
1.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期限届满时起算;当事人约定同意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附停止条件的请求权,自条件成就之时起算。
3.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视请求权发生的事实性质而定:①对于因债务不履行而生的债权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债务不履行时起算。②对于因人身受伤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的,由伤势确诊之日起算。③对于其他的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时效期间应自权利人已知或者应知权利受算还及侵害人为谁时起计算。
4.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算。
5.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从权力被侵害之时起算
(六)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中止的法定事由:1、不可抗力。2、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行使权利。
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中断的法定事由:1、权利人提起诉讼。2、权利人主张权利。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的延展。
延长的对象: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均可适用延长。
延长的条件: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2、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权利确有正当理由。3、是否延长由法院决定。4、决定延长的期间必须适当。
责编:张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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