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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之遗嘱继承】
军队文职人员招聘法学类专业科目考试中,婚姻家庭继承法是大纲涉及的考点之一。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下面我们就对其相关的遗嘱继承的知识进行分析:
一、概念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继承方式,具有以下特征:
1、遗嘱继承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理由遗嘱发生根据。
2、遗嘱继承是被继承人一直的直接体现。
3、遗嘱继承在效力上优先于法定继承。
二、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2.立遗嘱人死亡;
3.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4.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三、遗嘱概念
广义上,遗嘱是指死者生前对于其死后一切事务所作的处置和安排,包括政治、经济、身份、财产、情感、道德等各方面。
狭义上,是继承法上的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财产相关的食物,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其种类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遗嘱的特征包括:
1、遗嘱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遗嘱继承不适用代理制度;
3、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4、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四、遗嘱效力
(一)遗嘱有效
1、遗嘱人有遗嘱能力
2、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想法
3、遗嘱的内容合法
4、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二)遗嘱无效
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被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
5、如果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应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6、在危急情况消除后,口头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的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遗嘱无效。
五、遗嘱变更和撤销
(一)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明示方式:遗嘱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撤销遗嘱。
(二)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推定方式
1、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推定后立的遗嘱变更或撤销前立的遗嘱。
2、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再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者部分被撤销。
责编:张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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