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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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谈谈颁布实施新《条例》的时代背景和重大意义。
答:原《条例》是2005年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实施的,对优化我军力量构成、提高人力资源使用效益、创新选人用人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已不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要求,亟须进行全面修订。这次《条例》修订,是在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大背景下展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完善文职人员制度。这次改革将现有军队人员分为军官、士官、义务兵、文职人员四类,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推进文职干部、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职工制度向统一的文职人员制度并轨,建立与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制度相衔接、具有比较优势的管理和保障制度机制;建立统一的文职人员制度,把一些军民通用、非直接参与作战的现役人员岗位改由文职人员担任,扩大文职人员编配范围,优化军队人员构成,节约军队人力资源成本,延揽社会优秀人才为军队建设服务。
修订颁布新《条例》是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的重大举措,是推动军事人力资源制度创新发展的重大成果,对军队现代化建设和长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重塑我军军事力量体系的内在要求。没有军队组织形态现代化,就没有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大量使用文职人员是现代军队的通行做法,从世界发达国家军队看,文职人员数量规模一般达到现役员额的一半以上。改革前,我军文职人员制度还不够完善,对优化军事力量结构的作用还不够明显。这次改革,顺应世界新军事革命发展潮流,着眼开创强军兴军伟业,建立统一的文职人员制度,扩大文职人员编配范围,延揽社会优秀人才为军队建设服务,将对优化我军力量构成、推进军队组织形态现代化产生重大而深远影响。二是打造高素质专业化军事人才队伍的迫切需要。国防和军队建设进入新时代,军队组织形态和技术构成深刻变化,作战指挥和建设管理岗位分工越来越细,对军事人员职业化专业化提出了更高要求。这次改革,调整军队人员分类,将文职人员与军官、士官、义务兵共同作为军队人员构成的基本类别,在军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资源管理和勤务保障等领域,广泛编配文职人员,有利于把官兵从大量军民通用、不参与一线作战行动的岗位上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提高军事职业素养,也有利于提高文职人员队伍建设标准和专业水平,从整体上推进军事人员现代化。三是推进军事人力资源政策制度改革的重大创新。我军文职制度经历了职员制度、文职干部制度、文职人员制度三种模式的探索实践,主要存在“四个不相适应”的问题:功能定位与强军兴军基本力量地位不相适应,没有把文职人员作为军队现代化的一支重要力量来建设,影响了队伍建设标准和制度功能发挥;岗位编配与优化军事力量体系要求不相适应,分布领域窄、数量规模小,整体力量还不够强;使用管理与现代人力资源开发要求不相适应,职业发展不够科学顺畅,制约了队伍活力和人才使用效益;待遇保障与从事军事劳动价值贡献不相适应,总体水平偏低、地区之间不平衡,高层次人才吸引保留难的问题比较突出。这次《条例》修订,坚持以军事需求为主导,遵循现代人力资源开发管理规律和人才市场规律,对文职人员“进、训、考、用、管、出”等各环节政策制度进行体系性重塑,有利于提高文职人员队伍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提高军事人力资源对战斗力的贡献率。四是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人才是强军兴军之本,建设世界一流军队必须延揽集聚天下英才而用之。现代军事人才已不限于现役军人,强国军队都注重拓宽视野、完善制度,吸引知识精英、技术精英和管理精英为军队建设服务。我国是人力资源大国,无论是人才存量还是人才增量都位居世界前列,现有专业技术人才近8000万、高技能人才近5000万,留学回国人员260多万,每年高校毕业生近800万,为军队选拔使用优秀人才创造了良好条件。这次文职人员制度改革,打破体制壁垒、注重军地衔接、突出比较优势,为各类优秀人才献身国防、报效国家,畅通了进出渠道,搭建了良好平台,开辟了美好前景。
责编:张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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