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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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关系
“党政关系”的概念及相关关系
“党政关系”,是8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党”是指中国共产党。“政”则包含“政权”、“政府”、“政协”、“行政”“政法”、担负一定“政治任务”的人民团体等多种含义。目前在中国,这一系列“党政关系”主要包括:党与人大的关系;党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党和人民政协的关系;党和国家司法机关的关系;党和各人民团体的关系;党和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关系;军队中党的组织和业务方面的关系等。
党的组织与人大的关系
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实行政治领导,党又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其中关键是党的领导地位与作用。这一关系表现为:(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本身,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和完善起来的,是一种历史形成的权威。(2)中国共产党党员在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中都占大多数,非中共人士也拥护中国共产党。(3)党通过在立法程序中的有效活动,把自己的意志和政见转变为法律,通过法定程序建立能够体现党的主张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班子。(4)在各级人大开会期间,人大和各级代表团成立受同级党委领导的临时党委,组织党员代表在会议中贯彻党的决定,团结非中共的人民代表完成大会预定的任务。(5)在人大常委会中,建立以党员委员长(主任)和副委员长(副主任)为主体的人大常委会党组,讨论、决定人大如何通过适当的法律程序贯彻党的主张等重大问题。
党的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
党中央和国务院发生政治联系的方式主要有这几种类型:(1)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这个中介,将党的主张转变为法律和具有约束力的决定,再由国务院具体执行、承办。(2)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就某些较为具体的政治、政策或经济社会问题共同提出指导性的意见或做出决定。(3)国务院在起草<<政府工作报告>>,编制规划、计划时,按惯例要征求中央政治局的意见,在提交人大审议之前,要取得中共中央政治局的原则同意和听取修正方面的意见。(4)国务院组成人选由中共中央推荐后,由全国人大或它的常委会表决决定产生;国务院在决定副部长级干部时,按照组织程序,也要经过中共中央组织部审查。
责编:陈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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