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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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礼法两派法律思想上的斗争
一,礼法之争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的礼法之争--春秋战国时期
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大礼法之争--清末礼法两派斗争
(一)社会背景
清末修律
1,原因:
(1)社会性质改变,旧的法律已不能适用新的社会关系.
(2)农民运动蓬勃兴起,清政府统治危机.
(3)适应帝国主义侵华的需要.
2,修律活动:
1901,1902年慈禧两次下诏变法,确定修律指导方针"务期中外通行"
1903年,成立修订法律馆,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沈家本确定修律原则 "参考古今,博稽中外"
1902年,修改《大清律例》,颁布《大清现行刑律》;1910,公布《大清新刑律》
之后,又分别制定了诉讼法,商法,民法.
(二)礼法之争
1,导火线
--1910年,《大清新刑律》
这是一部全新的法律,抛弃了中国旧有的纲常名教,采用了许多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还采用了资产阶级国家的刑法体系.
--触发了"礼教派"和"法理派"之间的激烈论争.
2,礼教派:张之洞,劳乃宣
简单模仿西方法律,不符合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原则,不符合中国国情.
"无夫奸","子孙违反教令"
3,法理派:沈家本
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刑事制裁与社会危害性方面驳斥,属于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4,争论焦点
--如何对待西方法律原则与中国传统法律原则.
5,两派分歧的根本原因
立法的宗旨不同,即是采取旧的纲常名教,还是采 2é独立审判厅--司法权.
"用":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体":统一"三权"的统治权称为体.
用是可分的,体这是不可分的,即所谓"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
(四)法治,人治并用,法律,道德"相须为用"的主张
人治主义
法治主义 法治和人治不可偏废的观点.首先,他反对只要人治的主张,认为人治的弊端重重:1,人治是以某一人或某几人为转移的,但个人发挥作用的时间短,范围小,而法治发挥作用的时间长,范围广.2,人治是一种贤人政治,遇贤君则国治,遇昏君则国乱,而世上贤君少于昏君.
3,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国大,政务繁,专靠人治,哪有这么多贤人.
因此,在中国仅靠人治是是行不通的.其次,他也反对只靠法治:
1,人能制法,非法能制人.
2,"徒法不能以自行",有善法,然后有善治,而"善法"即要靠人来制定,又要靠人来实施.因此,法治和人治必须统一.最后,他阐述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1,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道德具有社会制裁力,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2,"法不能独立",两者要"相须为用,莫可偏废".
谭嗣同的法律思想é"冲决一切封建网罗" 资产阶级改良派法律思想的特点:¨1,变法维新
2,实行君主立宪
变清朝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为君主立宪制度就成为改良派变法维新的根本目标.
3,重法治,行新法.
清末礼法两派法律思想上的斗争
一,礼法之争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的礼法之争--春秋战国时期
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大礼法之争--清末礼法两派斗争
(一)社会背景
清末修律
1,原因:
(1)社会性质改变,旧的法律已不能适用新的社会关系.
(2)农民运动蓬勃兴起,清政府统治危机.
(3)适应帝国主义侵华的需要.
2,修律活动:
1901,1902年慈禧两次下诏变法,确定修律指导方针"务期中外通行"
1903年,成立修订法律馆,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沈家本确定修律原则 "参考古今,博稽中外"
1902年,修改《大清律例》,颁布《大清现行刑律》;1910,公布《大清新刑律》
之后,又分别制定了诉讼法,商法,民法.
(二)礼法之争
1,导火线
--1910年,《大清新刑律》
这是一部全新的法律,抛弃了中国旧有的纲常名教,采用了许多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还采用了资产阶级国家的刑法体系.
--触发了"礼教派"和"法理派"之间的激烈论争.
2,礼教派:张之洞,劳乃宣
简单模仿西方法律,不符合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原则,不符合中国国情.
"无夫奸","子孙违反教令"
3,法理派:沈家本
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刑事制裁与社会危害性方面驳斥,属于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4,争论焦点
--如何对待西方法律原则与中国传统法律原则.
5,两派分歧的根本原因
立法的宗旨不同,即是采取旧的纲常名教,还是采取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作为立法宗旨的问题.
6,争论结果
法理派失败,新律后增加《附则》五条,加入有关纲常名教的条文.
7,争论意义
中国法律从传统向近代转型时期发生的一场不可避免的争论.对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开始觉醒.中华法系也因欧洲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介入开始瓦解.
小组讨论
比较先秦礼法之争与清末礼法之争的异同
(1)产生时间不同:先秦礼法之争是在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过程中产生的,是代表奴隶主贵族阶级的礼治与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治之争.近代礼法之争是在封建社会解体的过程中形成的,是封建地主阶级的法治观与资产阶级的法治观之间的冲突.(2)争论的内容实质不同:先秦礼法之争是"儒法之争",两派争论的焦点是究竟应该以奴隶主贵族的传统的"礼治"来治理国家,还是以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治"来治理国家.近代礼法之争是修订法律,即立法中的争论,实际上是"法法之争",两派争论的焦点是在立法时是用封建礼教,还是用资产阶级的法理来指导立法,即立法宗旨的不同.(3)思想斗争武器不同:先秦法家用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治"来反对代表奴隶主贵族的儒家的"礼治","德治"和"人治".清末法理派用资产阶级的法理反对封建法典的纲常名教立法宗旨.(4)结果不同:先秦礼法之争的结果是法治理论暂时取得了胜利,秦国依法家的法治理论为指导建立了强大的秦王朝,统一了中国;近代礼法之争的结果是以法理派的退让和妥协而告终的,新律中不断加入了有关纲常名教的条文.(5)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清末法典化的礼是从先秦传统的礼发展而来的.因此,两次礼法之争的历史一脉相承的.两次礼法之争都在中国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先秦礼法之争导致了秦王朝统一中国;近代礼法之争导致了中华法系的瓦解.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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