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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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代律学对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
晋代是律学的鼎盛时代.律学原是经学的一个分支,是汉儒根据经书中的经义来研究,解释法律而形成的一门学科.晋代律学对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贡献主要有以下几点:
1, 承上启下,2, 上集汉魏以经注律之大成,3, 下开唐代律疏学之先河.
晋武帝泰始三年,新律修成,这就是我国著名的第一部儒家化法典――《泰始率》
4, 礼律融合.
5, 巩固了律学的独立学科地位,6, 大大推进了对于法典体例,刑法原则,刑名7, 诠释等古代法律理论向纵深发展.
杜预的法律思想
杜预是西晋著名的律学家.曾参与〈〈泰始律〉〉的制订.后又为之作注,成为官方认可的权威律学著作,其〈〈律本〉〉与张斐的注同称"张杜律".杜预的法律思想大致有以下几点内容:
1, 纳礼入律,2, 礼法合一
3, "文约而4, 例直,5, 听省而6, 禁简".杜预律学思想的主要内容便是"简直的立法观.
7, 区分律,令的界限.
律主要规定关于违法行为的罪名及相应的惩罚,是刑法;令则是指各种规章制度.这是我国法律史上最早关于律,令的概念.
张斐对〈〈晋律〉〉的解释及影响
张斐是西晋著名的律学家,〈〈律表〉〉为其所做.他对〈〈晋律〉〉的解释有以下内容:
1, 以礼率律.
他认为,法律的基本精神是礼.〈〈晋律〉〉的篇章体例就体现了礼的原则.他的解释,推进了礼律的融合.
2, 对〈〈刑名3, 〉〉篇的注释
把〈〈刑名〉〉篇置于首位,对后世产生了很大影响.
3,"理直刑正".
他认为〈〈晋律〉〉的条文内容作到了"礼乐抚于中",是一部礼律结合的法律.
首先,明确区分了各种犯罪概念,为"理直刑正"提供了前提条件.
其次,提出了"随事取法","临时观衅"的司法原则.
再次,提出了"刑","理","心","情","事"综合审讯的原则
张斐论述刑名的意义
张斐在论述刑名的意义的时候说,《晋律》以《刑名》为篇首,用来规定定罪量刑的原则;《诸侯》为末篇,以完善整个法律制度.君主立法于上为天道,诸侯臣民奉行于下为地道,礼乐贯穿于其中为人道,三者相须而成,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他还说《刑名》是关于各种犯罪惩罚轻重的规定,确定加刑和减刑的标准,阐发法典的基本精神,对法律条文规定不到的予以补充,是统率全律的纲领.至于有关司法审判的《告劾》,《系讯》,《断狱》等篇,就好象人的手足.是规定执行,适用法律的篇章,当然要贯彻《刑名》篇所规定的基本精神和原则.
张斐的这种解释,说明《刑名》篇的地位高于其它各篇,它的性质和现代刑法总则相类似,反映出当时古代刑法理论的成熟,张斐《刑名》意义的论述,对以后的封建法典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后来的封建法典无不是将《刑名》,《法例》或《名例》篇作为全律的总纲,置于律首.
刘颂"复肉刑"的主张
刘颂认为,西晋王朝不是盛世而是末世,而治理末世,就要加强法制.其加强法制的主张中,"复肉刑"的思想颇为突出.
西晋时期,政治黑暗,社会矛盾尖锐,人民反抗斗争激烈,他认为这是刑罚太轻的缘故,因此他积极主张恢复肉刑,而他主张恢复肉刑的理由是:
首先,使用肉刑,罪犯身体受到伤残,散失了重新犯罪的条件
其次,使用肉刑,使罪犯受到痛苦,从而不敢再犯
再次,罪犯受到肉刑之后,可以回家,伤好之后还可以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生育后代.
自汉文帝废除肉刑以来,已有两百年时间.可以说刘颂的这个主张是倒退的,反动的主张.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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