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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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国家观
1、马克思主义国家定义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分工和私有制的产物。在原始社会末期,劳动分工、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和发展,使得人类社 会出现了巨大的利益分化和对立。面对这种社会利益结构和利益关系的变化,氏族社会原有的公共权力及其组织制度和设施已经失去了原有的社会共同利益基础,又 不能胜任维护奴隶主阶级利益、协调新的利益矛盾的要求,因此已经过时了。
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和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镇压和控制奴隶阶级的反抗,协调其他利益矛盾,需要一种新的、不同以往的“特殊的公共权力”,国家即是这种新的公共权力组织。因此,“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 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 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
2、马克思主义国家定义的理解
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的定义,国家是阶级社会中的特殊的公共权力。比起原始社会中的公共权力来,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
(1)国家是实行阶级统治的社会公共权力组织,其本质是阶级统治。因此,“国家是维护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的机器”。
在实行阶级统治的同时,国家也必须承担社会管理职能。同时,国家本质上是阶级统治,但是形式上却表现为超然于社会之上的独立力量。
(2)国家是按照地区来划分其国民的。阶级的产生,破坏了原始社会的血缘关系,形成了社会流动和不同血缘关系的社会成员交杂居住,为了便于实行对于居民的统治,国家不再按照氏族划分居民,而按照地区实行对于国民的统治。
(3)国家是一种特殊的暴力机器。其特殊性在于:国家具有武装的人和常设的暴力机关;国家的暴力为统治阶级专属,统治阶级以此为凭借实行对于内外的统治;国家的暴力具有精巧性和系统性。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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