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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与国际和平(Page210)
二战之后,有关国家之所以要创立联合国,直接原因是要解决给人类社会带来深重灾难的国际冲突和战争问题,
一.联合国实现和平的方式
1.和平解决争端
联合国安理会有和平解决争端的职能。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是联合国的首要选择。联合国的和平机制要发挥作用,只能适逢其时,即冲突各方都有解决争端的意愿,同时客观上亦存在着解决争端的条件。
2.强制行动
若和平的方式不起作用,而安理会又确定存在对和平的威胁、破坏或侵略行为,联合国即可提议或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包括促请各会员国实施经济制裁以及除武力以外的其他措施,诸如断绝外交关系等。如果这样的措施还解决不了问题,它可以决定使用武力,诸如实行军事封锁及其他军事行动。
海湾战争是一次最为典型的以集体安全机制制止侵略的事例。
3.维和行动。有时被称为“预防性外交”。
(1)联合国的维和行动是一种界于和平解决争端和强制行动之间的一种实现和平的方式,填补了调节性机制和强制性机制之间的空白。
从形式上讲,维和不能算是一种纯外交方式,到也算不上一种武力强制方式。它与和平解决争端和强制实行和平都有相似之处。一方面,作为建立在自愿和非强制基础上行动,它的实施需要得到冲突各方的赞同和配合。另一方面,它毕竟也是一种军事行动。在这一点上,又与强制行动以实现和平类似。
在实际运作中,维和的主要任务有两项,一是制止和遏制战争行动,为和平解决争端创造条件;二是监督落实已经达成的协议。从这两点来看,维和行动本身并不是争端的解决,它只是在促成问题的解决,维和只起到隔离和缓冲的作用,本身并不做是非判断。
从上述特点可以看出,维和的成功与否完全取决于当事方是否合作,如果当事方根本没有合作的诚意,则维和就根本进行不了。
(2)从实际运作来看,联合国的维和行动所涉及的冲突大致可分为三类:
A、一些国家内部有关政治权力合法性的争端与冲突,如纳米比亚、尼加拉瓜等国发生的冲突。
B、一些国家内部的种族、宗教、民族冲突,如波黑、卢旺达等国的冲突
C、发生在国家之间的地区性冲突,如阿以冲突、两伊战争。
(3)哈马舍尔德三原则
1956年,哈马舍尔德曾把维和机制的原则概括为中立原则、同意原则和自卫原则。按照这些原则行事的维和行动,具有以下五个特点:
A、 维和行动必须征得当事方(诸如驻在国或争端各方)的同意,通常还要征得直接相关的其他方的同意。
B、 严守中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偏袒一方反对另一方,不确认侵略者,不实施制裁或惩罚,不不以打败某一方为目的。
C、 不干涉所在国的内部事务。
D、 一般不被授予强制执行的权力,只配备轻型防御武器,行为异常克制,只有出于自卫,才能被批准使用武力。
E、 具有非持久的临时性质,一俟问题解决即行撤出。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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