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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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的价值原则
新闻传播的现实告诉人们,传播主体不只是“让事实说话”,传播主体还会“用事实说话”,“为事实说话”,表达自己的意志意见,追求自己的新闻理想和其他传播目标。新闻传播的价值原则,就是新闻传播主体为实现一定利益需要(不只是传播主体自身的利益需要)而坚持的原则。
公正原则
公正传播,是所有新闻媒体都在标榜的一条基本价值原则,是新闻传播主体理应具备的职业
精神和追求,是人类新闻传播业追求的价值理想。
公正的含义
从本质上说,公正原则是相对事实原则的“应然之则”。公正原则的核心在于实现“新闻正义”,承担新闻媒体应尽的社会职责,即通过新闻传播实现和维护人们应该享有的最基本的新闻自由权利。
公正原则在宏观层面上,要求作为社会公器的新闻媒体、作为守望环境的新闻传播主体,拒绝向任何权力和金钱做出不正当的倾斜。
公正原则落实到具体的、微观的新闻报道活动中,其最典型的体现是要求传播主体在再现新闻事实时,必须以“平等”的态度与方式对待新闻事实的“当事者”各方。 公正原则对新闻传播主体自身提出的直接要求是:不能利用职业之便随意表达自己的情感和意见,不能将非新闻的东西当作新闻来报道,不能有意进行失实的、片面的、歧视的报道以实现自己的私利,更不能以虚假的、有偿的报道来误导收受者、欺骗社会。
2、公正的意义
作为新闻正义的内在要求,公正是新闻道德理念的核心,它要解决的是新闻传播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的问题。对新闻传播者来说,公正“是绝对的命令”,是传播者应该做的事,必须做的事。有了公正的报道态度和公正的报道方式,才有可能获得公正的报道结果,实现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公正传播是实现有效传播的基础。对新闻传播来说,有效传播的根基性因素是真实,公正,及时,公开。
3、公正的评判
传播主体是否在新闻传播中坚持了公正的原则,达到了新闻正义,是需要社会进行监督评判的,这既有利于新闻媒体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新闻媒体社会功能的正当发挥。
在实际的新闻传受活动中,人们评判传播公正性的直接标准大致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规律性标准,即看被评判的新闻传播是否遵循了新闻传播的基本规律和要求。
二是规范性标准,即主要是看新闻传播从内容到方式,是否合乎现实社会对新闻传播提出的一系列规范性要求。合法性、合政策性是对公正性最基本的评判,合德性是对公正性进一步的评判。
(二)立场原则
传播主体不仅以事实原则(真实、全面、客观报道的原则)和新闻传播特有的方法原则(及时、公开的传播原则)传播新闻信息,而且会以自己认为的公正原则、特有的利益原则和立场原则去选择报道内容和方式,去表达自己的传播倾向,即媒体报道新闻事实,目的不只是在于传播新闻事实之信息,还在于通过对新闻事实信息的各种处理而“说话”,
1、立场的含义
新闻传播立场,指的就是传播主体在传播新闻信息过程中的倾向或态度。或者说,立场在新闻传播中最基本的表现就是新闻的倾向性。新闻传播的倾向性一般是指传播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立场和观点、情感和态度。
2、立场的体现
随着新闻传播职业化程度的提高,新闻传播业在社会系统中相对独立性的加强,传媒立场的 公开性在总的趋势上走向强化,但我们必须同时注意到在“新闻”传播中立场和倾向却在日趋淡化。将新闻与对新闻反映的事实的立场加以比较严格的区分,正在成为各国媒体的基本规范。
3、立场的意义
传播主体在新闻传播过程中表达倾向是普遍的和必然的,但并不一定是单纯为了传播主体自身的利益或情感爱憎。我们认为,以合理的方式表达合理的倾向不仅是媒体的职责和义务,也是社会的要求,广大收受者的需要。只有以合理的方式表达合理的倾向,媒体才能赢得人们的信赖。
因而,在传播新闻事实信息时,适度而合理地以非新闻报道的方式表达倾向性,应当成为媒体及其传播者的自觉行为。
(三)公正原则与立场原则的关系
公正原则从新闻传播的价值取向上约束着传播者合目的性的追求,它不拒绝传播者在再现新闻事实时可以从自己的立场出发表达一定的倾向性,但它以“道德律令”的形式要求这种立场、倾向必须是“正义“的、公平的和合理的,是社会公众期待新闻传播应当达到的一种状态。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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