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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远生系列
(1)黄远生新闻通讯的特色
黄远生是民初名记者最杰出的代表,被称为是“报界奇才”。他以擅长新闻通讯而著称于世,被誉为中国新闻通讯的奠基人,他的新闻通讯有以下特色:
a、题材重大,记载翔实。他阅历丰富,对民初政坛十分熟悉,因而他能采访到许多人采访不到的重大新闻和内幕新闻。他对当时政坛风云作了真实而详尽的记录,既是新闻,又是信史。
b、针砭时弊,忧国忧民。作为一名正直的新闻记者,黄远生用他那如椽之笔,对袁世凯的黑暗统治和官僚政容痛加针砭。
C、细致详尽,幽隐毕达。黄远生的通讯善于捕捉各种细节,绘声绘形,嬉笑怒骂,涉笔成趣,鞭辟入理。
D、报道新近发生的事实。黄远生新闻敏感性极强,他的报道很注重时效性。
E、语言通俗生动。他能把复杂的社会现象通过贴切的经喻表现出来。
(二)黄远生的新闻思想
a、强调报刊的舆论监督作用,强调新闻要真实、精确、客观、系统。
B、“四能说”。即新闻记者要“脑筋有想,腿脚能奔走,耳能听,手能写”。
(三)黄远生对中国新闻事业的贡献
a、开创了“通讯”这种新闻文体。是我国新闻通讯的奠基人。
B、提出新闻记者“四能说”。该理论对新闻记者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和标准,至今仍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C、著《远生遗著》的出版,被认为是我国第一本报刊通讯文集。
B、简述民国初年新闻法律制度的特点及本质
(一)历史背景:中华民国成立以后不久,袁世凯利用革命形势给清王朝的强大压力和手中的军政大权,窃取了革命果实,谋得了临时大总统的职权,为了巩固其专制统治,他及北洋军阀制订了很多新闻法律制度,以图来钳制新闻事业的发展。
(二)典型法律制度举全
《戒严法》、《治安警察法》、《报纸条件》、《出版法》、《报纸法》等。
(三)民国初年新闻法律制度的特点
民国初年新闻法律制度,经袁世凯及其继任者的百般扭曲,形成以下三个十分显明的特点:
a、在形式上采用自由新闻体制。中华民国成立后,在形式上采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原则承认“主权在民”。
B、带有浓重的半封建半殖民地色彩。在立法上,辛亥革命胜利后,由于中华民国的法律一时难以出台,因而只能暂时沿用前请的法律中与民国国体无抵触的内容,使新法律仍带有旧时代的痕迹。
C、滥用军法,惟军阀意志是从。辛亥革命后,地方政权大都为旧封建军阀所窃取,这些旧军人毫无民主观念,横行霸道,鱼肉百姓。
(四)总评:民初的新闻法律制度是袁世凯及北洋军阀为维护自身利益,钳制新闻事业而颁布实施的,它们对中国新闻事业的发展产生了严重的阻碍作用。(记忆:“暂行报律”规定,南京临时政府暂时规定,一年有12个月,1月有32天,1912.3.2)
7、简述“暂行报律”风波起因经过结果
1912年3月2日,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次长居正等人,鉴于《大清报律》废止后报刊出版无章可循的状况,制定了简略的《暂行报律》,在正式宣布废除《大清报律的同时,与报界约法三章。具体内容有:(1)出版报刊必须履行登记手段;(2)“谎言煽惑,关于共和体有破坏弊害者”应受惩处;(3)调查失实,污毁个人名誉者应受处罚。但是,“暂行报律”的电文发至上海的中国报界俱进会并令其整场全国报馆遵照执行后,立即遭到了新闻界的一致反对。3月6日,中国报界俱进会和上海《申报》《新闻报》《时报》等报纸联名致电孙中山并通电全国各地,反对“暂行报律”的颁行。3月7日,章太炎发表《却还内务部所定报律议》对“暂行报律”三条加以逐一批驳。3月9日,孙中山发布《大总统令内务部取消暂行报律文》,“暂行报律”被撤消,风波也随之平息。
8、《报纸条例》
1914年4月由袁世凯政府颁布,共35条。集中了日本等国报律的限制性条文。规定:禁止军人、官吏、学生和25岁以下者办报,报纸出版必须到警察机关登记并交纳保证金,禁止报纸刊登“淆乱政体”、“妨害治安”和各级官署禁止刊载的一切文字,每天的报纸在发行前须呈送报样给警察机关备案,条文十分苛刻。北京英文报纸《京报》称之为“世界上报律比较之最恶者”。
9、《出版法》
1914年12月,袁世凯政府颁布《出版法》。 该法对包括报纸在内的一切文字,图画印刷物都作了类似《报纸条例》中的规定。 尽管法律已经十分苛细,但各地官府在执行的过程中,又层层加码。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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