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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新闻法治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12-26 22:07:20

 第十章 新闻法治

第一节  新闻法治的内涵

一、新闻法治的含义

   法治是“人治”的对应概念,指依法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状态和手段。它主要包括社会具有普遍遵守的法和保证法得以正确运用与遵守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体系。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

   新闻法治就是国家依据一定的法律制度和管理体系,调整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状态与手段。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新闻法治首先要保障和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2.新闻法治的法律基础是宪法指导下建立的法律法规体系,这些法律法规应得到很好的执行。

   3.新闻法治的实现是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各类新闻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调整而形成。

 

二、新闻法治的法律依据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行政规章 

6.其他法律依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国家机关的行政命令、重要文件。

 

 

第二节  新闻传播活动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新闻传播活动的主体包括 公民和法人。新闻媒体属于事业法人。

我国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和法人的言论与出版自由,它直接体现为公民和法人享有依法从事新闻传播活动的权利。

 

一、公民、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从事新闻传播活动的权利

 

(一)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权与公民的知情权

1.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权是实现公民知情权的手段

2.采访权是言论自由的应有之义

3.采访权是新闻工作者的工作权利

(二)新闻媒体的报道权与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

(三)公民、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与政府的信息公开义务

(四)新闻作品的著作权

 

二、公民、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从事新闻传播活动的义务

 

(一)新闻报道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

1.禁止危害国家安全

2.禁止泄露国家秘密

(二)新闻报道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新闻报道不得妨害司法公正和司法秩序(见第八章第四节)

   从积极方面看,正确的报道有助于审判的公正进行。

   从消极方面看,一是不当报道和评论妨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二是媒体对司法审判结果的某种评价会削弱司法机关的威信,有损司法形象。

   常见的侵害行为:

   1.新闻媒体舆论放大功能,能对法官产生巨大压力的舆论氛围,使得司法人员无法冷静判断和公正裁决。

   2.新闻媒体常将司法案件当成新闻事件传播,与法律要求的事实认证等过程相去甚远,极易将报道衍变为“媒体炒作”。

   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媒体有其自身的利益诉求,也容易受外界的影响而偏离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报道原则。

   司法界对新闻媒体要有必要的限制,主要形式有:在法庭审理案件中,

1.媒体不得进行媒介审判  2.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3.不得发表有悖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新闻报道和言论。

 

第三节  依法规范新闻传播行为

一、规范新闻管理者的管理行为

关于依法行政的内容:

一是行政管理的权力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二是行政管理行为必须依法进行;

三是行政权力主体在管理中出现违法行为的,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规范新闻管理者的管理行为主要包括:

1.新闻管理行为以《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

2.新闻管理行为有利于新闻媒体正常发挥其功能为原则

3.新闻管理行为以有效发挥调控作用作为标尺

4.新闻管理行为以有利于媒体健康发展为目标

 

二、保护被报道者及受众的合法权益

 

新闻侵害采访对象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债权和其他权利。

 

   如何协调公民的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情权之间的矛盾关系?这涉及公共利益与新闻价值关系的协调问题。对二者协调划清三种界限:

1.划清一般公民与政治人物的界限。政治人物私人财产可以公开,私生活中的不良行为和不道德行为不能算作隐私。

2.划清普通公民与社会知名人士的界限。

3.划清普通人在正常和特殊两种情况下不同的隐私范围。

   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记者应以谨慎和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的态度,做到没有新闻根据的、没有把握的,坚决不报道;对当事人不应公开身份的,不得公开;刊播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必须进行技术处理。

第四节  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闻法制建设

一、高度重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闻法制建设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闻法制的基本特征

从法治管理原则看,各国新闻法治都把本国国家利益作为制定新闻传播法律、实施新闻法治的最高准则。

从法治管理效果看,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在这个前提下,做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追求两者兼顾的全面效果。

(二)充实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闻法制内容

 

二、增强新闻传播中的守法意识

提高学法、懂法、守法意识。

采访是新闻工作者通过正当手段获取具有新闻价值信息的专业权利,是媒体与社会最直接的接触渠道,也是比较容易发生新闻侵权的环节,特别是隐性采访

绝对禁止使用隐性采访手段包括:国家机密;公民隐私;未成年人。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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