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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新式官报的出版与新闻出版法规的制版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12-24 23:08:00

 新式官报的出版与新闻出版法规的制版

1、《大清印刷物专律》——清廷制订的第一部有关印刷出版物的专门法律。19067月颁布。主要规定:特设印刷注册总局专责管理出版品的注册登记,凡印刷出版物都必须有印刷人和印刷所所在地;固定讪谤条款,凡印刷出版物令人阅之有怨恨或侮慢,或加暴行于皇室或皇族政府者,或煽动愚民违背章典、国制者,即为讪谤,须判以10年以下监禁或5000元以下的罚款。《大清印刷物专律》是针对一般出版物的。为加强对日益增多的革命报纸的控制,清政府又补充制订了《报章应守规则》、《报馆暂行条规则》。

2、《报章应守规则》——1906年颁布;《报馆暂行条规则》,1907年颁布。两规则主要规定为:新开报馆必须经过巡警所同意;严禁报刊登载诋毁宫廷、妄议朝政、妨害治安、败坏风俗以及涉及内政外交秘密的文字。
3
、《大清报律》——是清廷参照日本报纸法拟具的正式报律,1908314颁布。主要规定: 1)采取保证金制度,规定创办报纸必须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2)实施事前检查制度,规定报纸应于发行前一日晚12时以前送审;月报、旬报、周报在发行前一日上午12时以前送审;3)不得登载诋毁宫廷、淆乱政体、扰乱公安、败坏风俗之语,违者处20日以上两年以下监禁,附加20-200元罚金,永远禁止发行。其情节严重者,仍照刑律治罪。其特点是:1)资本主义形式,封建主义内容;2)无法取信于民,缺乏执法体制上的保证;3)无权制裁在华外报。此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新闻法。

4、《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颁发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它第一次在法律性文件中明确做出赋予国民以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的规定,具有资产阶级法制的色彩。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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