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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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式官报的出版与新闻出版法规的制版
1、《大清印刷物专律》——清廷制订的第一部有关印刷出版物的专门法律。1906年7月颁布。主要规定:特设“印刷注册总局”专责管理出版品的注册登记,凡印刷出版物都必须有印刷人和印刷所所在地;固定讪谤条款,凡印刷出版物令人阅之有怨恨或侮慢,或加暴行于皇室或皇族政府者,或煽动愚民违背章典、国制者,即为讪谤,须判以10年以下监禁或5000元以下的罚款。《大清印刷物专律》是针对一般出版物的。为加强对日益增多的革命报纸的控制,清政府又补充制订了《报章应守规则》、《报馆暂行条规则》。
2、《报章应守规则》——1906年颁布;《报馆暂行条规则》,1907年颁布。两规则主要规定为:新开报馆必须经过巡警所同意;严禁报刊登载诋毁宫廷、妄议朝政、妨害治安、败坏风俗以及涉及内政外交秘密的文字。
3、《大清报律》——是清廷参照日本报纸法拟具的正式报律,
4、《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颁发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它第一次在法律性文件中明确做出赋予国民以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的规定,具有资产阶级法制的色彩。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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