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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出版单位和著作权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12-21 20:30:36

 出版单位与著作权

 

一、依法尊重作者的权利:

 (一)尊重作者署名权:确认署名无误;署名顺序。

 (二)慎重修改作品:征得作者同意或符合法律规定。

 (三)明确作品使用方式和所涉权利种类:合同约定使用方式,说明著作权种类等。

 (四)使用作品及时支付报酬。

 

二、依法保护出版单位的权利:

 (一)出版社的权利:

   1.专有出版权:出版权复制权和发行权结合而成。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方式出版该作品。签订合同后取得,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没明确约定的,视为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内和约定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复制和发行出版物的专有权利。

   2.修改、删节权:作者授予,合同中对修改的范围、方式、程序等作明确约定。

   3.重印、再版权:应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脱销的标准:著作权人提交出版者的2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

   4.版式设计权:享有专有使用权,保护期10年,截止到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31。仅保护专有复制权。装帧美术设计是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保护,不能仅限于版式设计权保护范围。

(二)期刊出版单位的权利:

  1.汇编作品著作权:由汇编者享有对期刊整体的著作权。

  2.版式设计权:与图书相同。

  3.禁止“一稿多投”:投稿后30日内未收到刊登通知,可投向其他期刊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4.转载、摘编权:只限于其他纸介质报刊上已经刊登、且著作权人没有声明不许转载或摘编的作品。

  5.文字性修改权:对内容修改要经作者许可。

  6.非专有出版权:除非作者以书面形式表明,否则就是非专有;即使作者声明不得转载、摘编,也并不意味着作者自己不再使用,期刊社获得的仅是排他性出版权,非专有出版权。

 (三)为合理注意义务的履行保留证据:

出版者应对稿件是否确实由真正的著作权人授权使用、作品上的署名是否出自著作权人真实意愿、作品中的内容是否存在剽窃他人作品等情况,多加注意,尽量通过各种途径予以核实,并保留一定证据,以便必要时顺利履行举证责任。

1.若注意了,但无法举证,一旦侵权,出版单位除了停止侵权,还要赔偿;

2.若注意了,著作权人无证据证明出版单位知道其出版活动涉及侵权,出版者除了停止侵权,只需要返还侵权所得利润。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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