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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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出版活动的奖惩措施
一、对优秀者的褒奖(P168)
褒奖对象:优秀出版物、优秀单位、优秀个人,褒奖形式:支持、鼓励、奖励。
(一)对优秀出版物的鼓励:
优秀出版物包括:
1.对阐述、传播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有重大作用的;
2.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以及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有重要意义的;
3.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有重大作用的;
4.对推进文化创新,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有重大贡献的;
5.对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有重大作用的;
6.其他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艺术价值的。
措施:优先安排,政策和资金支持,评奖倾斜等。
(二)对优秀者的奖励
2005年,出版业的全国性评奖统一整合为四项:
1.中国出版政府奖:国家在新闻出版领域设立的最高奖。三年一评。分7个子项奖:图书奖,期刊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奖、印刷复制奖,装帧设计奖,先进出版单位奖,优秀出版人物奖(含优秀编辑奖)。
2.“五个一工程”奖:中宣部组织。包括:戏剧、电视剧、图书、理论文章、广播剧、歌曲。
3. 中华优秀出版物奖: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设立,2年评选一次。三个子项:图书奖、音像制品、电子和游戏出版物奖、优秀出版科研论文奖。
4. 韬奋出版新人奖:中国韬奋基金会委托出版工作者协会主持评选,3年一评。
5. 其他奖励及表彰活动:“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工程评选(三大类:人文社科类、科学技术类、文艺少儿类)等。
二、对违法者的惩戒(P170-173)
(一)对擅自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者的惩戒
1.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
2.由人民法院依照刑法中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不足1万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3.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对违反关于出版物禁载内容规定的违法者的惩戒
1.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不足1万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3.严重至触犯刑律的,由人民法院对行为人依法定罪量刑。
(三)对非法出版中小学教科书者的惩戒
1.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不足1万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四)对买卖书号、刊号者的惩戒: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不足1万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3. 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五)对违规委托印刷或复制行为的惩戒
1. 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不足1万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2. 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六)对实施其他违法行为者的惩戒: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违法行为包括:
1.出版单位变更原登记事项,未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
2.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上报备案;
3.未送交样品。
4.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天。
5.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七)对出版行政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惩戒:违法将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
1.刑事处罚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罪量刑;
2.行政处分由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等级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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