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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制度:(P144)
期刊社每年一次:省局做出通过、暂缓、不予通过决定,暂缓期限由省局定;材料报总署备案。
其他出版社两年一次:
音像、电子:省局做出通过、暂缓决定;暂缓期限3个月。材料总署备案;
图书:省局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报总署,由总署做出通过、暂缓、不予通过决定。暂缓期限6个月。
【凡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撤销出版许可证,注销登记。】
四、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P145)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图书、非新闻性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内承担内容加工整理、装帧和版式设计(即技术编辑)等工作的编辑人员和校对人员,以及在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的要求:通过考试,持证上岗,择优聘用。
①担任社长、总编辑、主编、编辑室主任(以上均含副职)职务的人员,除应具备任职条件外,还须具有中级及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
②担任责任编辑(校对、技术编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中级及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办理注册手续,领取责任编辑证书;否则不能担任责任编辑。
③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到岗2年内取得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能继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
(二)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取得:从2002年起,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取得初级资格者,可聘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取得中级资格者,可聘任编辑(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职务;高级资格的获取,目前实行评审制度。
(三)报考条件:凡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违反出版法规受到严厉惩处者和有刑事犯罪记录者,均不得申请参加资格考试。(对学历和工作年限有具体要求,此处略。)
(四)对资格获得者的管理:
①接受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72小时、面授不少于24小时);
②职业资格登记(分首次、续展、变更三种情况,已取得责编证书的无须续展登记,但应续展注册);
③责任编辑注册(分首次、续展〈有效期3年,到期30日前〉、变更、申请续展资格保留期5年)
④违规人员应负法律责任:接受出版行政部门处罚:限制报考、取消职业资格、注销责任编辑证书。
【注销证书的情况: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等行为,情节严重者;担任责编的出版物出现内容、编校质量等违法问题,情节严重;连续2年岗位考核不合格;总署认定不予续展注册者。注销证书者,可保留资格登记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不得担任责任编辑,且3年内不得注册。】
五、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制度:各出版社社长、总编辑、新华书店经理、省管书刊印刷企业厂长、音像复制单位法定代表人(以上均含副职),须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5年。单位领导持证上岗率列为年度核验内容。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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