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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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含义
一、人权概念的演化
1.人权观念的演化。
(1)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中蕴含着人权思想的萌芽。
(2)文艺复兴中理性主义和自然权利学说兴起,由此产生了具有近代政治和法律意义的“人权”。
(3)美国与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将人权付诸实践。1776美国《独立宣言》,1789法国《人权宣言》
(4)20世纪中后期,自然权利学说趋向复兴,并推动政治、社会发展,人权原则基本上被写入各国宪法。
2.人权学说在国际领域的争论焦点:
(1)权利的主体问题。个人、集体、民族、国家哪一个拥有人权优先权的问题。
(2)权利的内容问题。如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是否应事先在一般性原则中规定。
(3)人权与主权的争论。即“人权至上”与“主权至上”的争论。
二、人权的概念与性质
1.人权的概念。
(1)不同时代、不同学者对人权的涵义有不同的理解,甚至相互冲突。
(2)综合而言,人权可以定义为:在既定的社会中,所有的人都有资格基于最低限度的道德准则,以提供义务为准备而提出对自己所需要的权利的主张。
2.人权的特点。
(1)最低限度的道德性。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不道德如杀人不是)并且保持在最低限度。(挥霍不是)
(2)普遍性。人权的主体具有普遍性,涵盖所有个人与团体。
(3)历史性。人权是一个历史范畴,具有历史内涵。
(4)资格性。人权以相互尊重人权为资格,有相应义务。
3.人权与公民权有所区别。
公民权利是指由国家和法律规定的“法定权利”,它有国界。
人权不依赖于法律存在,是一种普遍性的权利。
当然也有共同的地方,人权是制定公民权的依据,公民权以实现人权为目标。在有国家和法律的社会里,人权往往通过公民权体现,而公民权又促进人权的实现。
三、两种人权观
1.个人主义人权观。
这种人权观将个人权力视为历史发展的终极目标,强调个人人权相对于集体的优先性。
2.集体主义人权观。
这种人权观则强调公共自由或国家自由,主张国家权力或社会权力相对于个人的优先性。
许多第三世界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倾向于把集体人权解释为民族自决权,国家独立自主权等,认为集体人权是实现个人人权的基本前提。
而崇尚古典自由主义的西方学者仍坚持扩大个人权利,限制国家权力。
3.关于这两种人权观的争论,我们认为:人权问题不能孤立看待,西方国家利用人权施加压力是干涉主权和推行霸权的手段。
(1)两种人权本质上是可以相互融合的,需要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的高度发展来保证。(在当今中国,集体人权相对于个人人权享有阶段性的优越性,但此集体是包含个人的群体,以私人任性的自由只能导致各种群体的非理性冲突)
(2)应当承认政治民主、人的权利具有独立性,其自我完善可以反作用于经济发展,提高民众文明程度,增进道德规范。
应当正确处理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关系,挖掘同一性之处,面对冲突,辨清以集体人权出现的是政府权力还是人民权力,推动政府的自律和人权的发展
四、人权实现的条件
1.自然条件。即自然环境提供给人们享有的资料。
2.生产力条件。生产力发展可以为人权实现提供物质基础。
3.社会制度条件。人权的实现依赖于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法律和民主制度。
4.权利意识和权能条件。即个体的生理和心理素质条件和能力。
5.政治制度因素。即政治权力制约制度。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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