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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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统治的类型与规律
一、政治统治的类型
政治统治与国家的类型、政治体制的类型密切相关。马克思韦伯根据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基础,把政治统治分为克里斯马型统治、传统型统治和法理型统治。而马克思的划分方法则是以阶级为基础。
1.以合法性为基础的政治统治。
(1)克里斯玛型统治。克里斯玛型人物具有吸引追随着的能力与魅力,追随者具有拥护这类领袖人物的赤诚态度。往往出现在社会危机时刻,然而,克里斯玛型统治具有不稳定性,是一种“非常态的”这是因为:
第一、缺少理性的、稳定的组织机构;
第二、具有反经济性,即喜欢施舍,拒绝财产固定收入;
第三、魅力领袖人物生命总会终结。
(2)传统型统治。统治的合法性来源于历代相传的神圣规则和权力,统治者获得权力的方式是根据沿袭下来的惯例。传统型统治的主要形态是西方的封建制和东方的家产制,在家产制下,国家就是家产的放大形态,这是因为:
第一、政府事务起源于统治者的家庭事务管理;
第二、贸易是统治者自己的特权,以供养自己的家族和军事人员;
第三、统治者将政治事务当作自己的个人事务来处理;
第四、政治统治的主要工具既有宗教,又有军事力量,传统型统治虽然有盛世(如贞观之治,康乾盛世),但终究会衰败。
(3)法理性统治。这是一种依据法律和程序而进行的统治,法律至上,包括统治者在内的人们服从这一非人格的秩序。法理型统治可以理解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任何规范都可以制定为法律,所有人和政治势力必须服从。
第二、法律作为一个规则系统,是理性立法的结果;
第三、统治者的权力来源于其职位;
第四、人们作为公民来服从依法设立的权威,根本上是服从法律与程序。
显然法理型统治的合法性基础更为牢固,其合法性比前两类统治以来的合法性具有更大的合理性。
2.以阶级为基础的政治统治。
马克思韦伯对于通知类型忽略了阶级统治的事实,根据马克思的阶级分析方法,我们把历史上存在过的统治分为:少数人统治多数人,多数人统治少数人。
(1)少数人统治多数人。历史上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都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社会。凡事少数人在经济上居优势地位,以私有制为经济基础的社会都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
(2)多数人统治少数人的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实行全民所有制,人民成为统治者,使多数人统治少数人的社会。因为如此,这也是一个政治统治弱化的过程。
(3)多数人的统治要通过少数人的管理来实现,所以对少数人的监督就非常重要。
(4)社会主义的政治统治要由政治管理取而代之。然而,各社会主义国家,由于经济不发达,民主意识不发达,政治管理往往又以政治统治的面目出现,行政权力有很大强制性。所以社会主义社会经济的发达,民族文化素质的提高以及高度民主化的制度,是完善多数人统治的根本出路。
二、政治统治的规律与政治统治的失败
1.政治统治的规律。
(1)政治统治的形式随着社会的进步而改变。政治统治的阶级性在弱化,日益向政治管理偏移。
(2)政治统治与社会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在全能主义统治阶段(即统治阶级的权利可以随时无限制地侵入和控制社会中的每一个阶层和每一个领域)社会生活就是在统治秩序之内。
(3)成熟的现代政治日益表现出维护社会公正的一面。
2.政治统治的失败。
政治统治的失败归根到底在于没有解决好民生问题与民主问题。
(1)民生问题。历史证明,无论是政治制度的崩溃还是政权的轮换,在很大意义上是未能解决民生问题。民生的基本满足或基本正义的实现,是政治统治最为件事的基石。
(2)民主问题,即合法性问题。民主作为一个程序是现代统治合法性的主要来源,通过民主赢得的人民认同有助于度过社会和经济危机,建立一个让人民实现自己权利的政治机制,政府和民众的关系才能平和。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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