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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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论述西方国家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模式。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互不从属。 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三权分立原则,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具体到做法上,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权力分属三个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机构,由三者互相制衡。这一关系模式基于这样一个理论前提:即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国家权力应该分立,互相制衡。
分权与制衡原则的基本政治功能,是在西方社会的解决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防止专制问题。所谓“资产阶级民主”,主要是指它的立宪共和和政治民主,而立宪共和和政治民主的重要内容就是“三权分立”的国家机构组织原则及相应的政治制度。“三权分立”的原则,对于国内社会秩序的稳定,对于排除封建势力对政治的干扰,对于避免专权现象和减少腐败,对于促进地方政权的建设,对于保证“司法独立”,对于资产阶级政党用和平手段统一国内资产阶级政治运动等等,起了很大的作用。
这一模式也并非没有缺陷。立法者、行政者和司法者除了正常地代表国家的利益进行正式的、公开的、明确的相互制约以外,一般情况下,立法者、行政者和司法者不能干预彼此的国家公务,否则将会导致如下问题:
1.立法不公:如果行政者与司法者干扰立法者的立法,就会导致立法不公,其结果是:立法者所制订的法律将会更多地体现和维护行政者和司法者的利益,即实际立法价值观向实际行政价值观和实际司法价值观偏移。
2.行政不公:如果立法者与司法者干扰行政者的行政,就会导致行政不公,其结果是:行政者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将会更多地体现和维护立法者和司法者的利益,即实际行政价值观向实际立法价值观和实际司法价值观偏移。
3.司法不公:如果立法者与行政者干扰司法者的执法,就会导致司法不公,其结果是:司法者在实施司法行为时将会更多地体现和维护立法者和行政者的利益,即实际司法价值观向实际立法价值观和实际行政价值观偏移。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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