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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向日本伊丹市赠建风景亭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去年,我市政府曾以佛府〔1989〕40号文上报《关于向日本伊丹市赠送一座风景塔的请示》,并获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办函〔1989〕245号《关于向日本伊丹市赠建风景塔、赠送花岗岩石问题的复函》同意。在我市与伊丹市就建塔的具体事宜商谈时,伊丹市提出,由于日本是个多地震的国家,在建筑上受建筑标准法等法律的制约,经作可行性调查后认为,建造风景塔是不可能的,因此,向我市提出希望能改为赠建一座风景亭。考虑到建风景亭比风景塔工程量小,所需建筑材料少,耗资相对也少,我市经研究,决定同意伊丹市的要求,把原赠建的风景塔改为赠建风景亭。当否,请批示。
附件:1.佛府〔1989〕40号《关于向日本伊丹市赠送一座风景塔的请示》
2.粤办函〔1989〕245号《关于向日本伊丹市赠建风景塔、赠送花岗岩石问题的复函》3.伊丹佛山两市友好交流第八次会谈备忘录
佛山市人民政府(章)
一九九○年一月十七日
[析评]
这是一份请求批准的请示。陈述扼要、文字清楚、干脆利落是它最显著的优点。全文只用三句话就把请示的内容说完。第一句交代事件的原由:佛山市给伊丹市赠建一座风景塔,去年已获批准。第二句陈述伊丹市要求改赠风景亭的理由:建塔受建筑标准法制约。第三句说明佛山市同意伊丹市要求的理由。
请示附了三份文件,说明拟稿人善于拟文,节省了正文许多篇幅,也方便上级机关查阅有关情况。需指出,佛山市政府“去年请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复函”作复是错用了文种。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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